浅谈上思县法律援助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8-03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8月3日讯(陈阳)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能够地享用法律资源,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上思县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上思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6年2月,在司法局业务大楼有一间16平方米办公用房,中心设一名主任,4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从成立之初至今,逐步在全县各乡镇以及县直有关单位成立了1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2011年开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延伸到行政村一级,到2017年全县87个村(社区)已100%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并且率先在全市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全覆盖,成功打造全县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开通“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对象和条件》、《法律援助形式和工作流程图》等各类制度均已上墙。2018年在县街心公园成立法律援助工作室,同时派驻律师进县法院、公安局、信访局等工作站执行值班制度,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确保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近两年半,上思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民事案件83件、刑事案件68件,总计151件,提供法律咨询3500多次,发放法律援助书籍4000多册,受益群众达4万余人。

二、上思县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上思县作为山城城市,法律援助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上缺位,领导思想重视上有待提高。个别地方政府领导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事情,把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的事情,没有认识到法律援助是一项民生工程、是政府行为,是国家责任,是“宪法原则”、司法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思想重视上、行动力还不够。

(二)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上思县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一名主任和司法局4名干警组成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中心主任承担日常所有的管理工作和初步的咨询,17个法律援助站的责任人和基本上由司法所所长或者部门干部兼任,87个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由村干组成,这些人基本上都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些人甚至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这都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困难人以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有一些经济并不困难的人能够轻易获得村委或者政府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从而使他们获得法律援助;但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或者存在有的乡镇、村委会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是将以是否为贫困户或者享受低保划等号,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四)法律援助律师得不到合理的社会评价。在现有的社会评价体系中,对优秀律师的评选大多以办案的数量或收费的多少为基本依据。特别是随着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行业也逐渐利益化,法律援助与付费法律服务无法相比,且对律师的考核又没有考虑到法律援助服务的特殊性,因此,有的律师不注重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对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量进行应付或不完成,久而久之导致法律援助质量下降。

三、对进一步加强上思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信访、群体事件接连发生,这些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不满足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其中大部分问题可以通过调解或者法律手段解决,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顺利进入法律程序,使大量的涉法信访滞留在信访部门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亟需出台。

(一)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认知度。《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制定本条例。第3条又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此,我国法律援助在性质上应定性为: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应尽责任和义务;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保障行为。援助中心、站、法律联络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大造宣传声势,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辐射面。要进一步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六进等途径,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增加和培养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才能担负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担负着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的工作。在这个机构里应增加和调配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他们不仅具有办案资质,更具有法律上的专业水平。同时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联络员的业务培训,从而能较好地完成本辖区的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真正做到能援尽援,为困难群众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三)明确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建议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适当放宽并进一步明确。

(四)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待遇。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来说,执业律师才应该是整个工作的主体,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律师需要进行法律援助,通过强制性的条款显然不能够提升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要适度增加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路途的远近作出适当调整,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再次要对于律师的每年考核和在今后的律师评选中,应重新强调评价指标,把社会效益及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放在第一位,为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法律援助成为彰显社会正义的窗口。(广西上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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