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打招呼修路,我不打招呼挖路,行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9-06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9月6日讯(郎会英)2018年5月3日,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南屯支部二组、三组、五组,新街支部四组村民代表冯某等五人来到新安所司法所,情绪激动地道明了来访的原因:2014年南屯支部二组、三组、五组,新街支部四组共30余户农户为了生产生活方便,在当地台子沟处修了一条路。近期,由于此路路面有点软,车辆通行困难,村民便向小组上要了些钱买料子填路。路填好后,被乙方胡某、熊某等人挖了三个大坑,严重影响了上述四个村民小组农户的生产生活。乙方胡某他们的理由是当时修路占用着自己的土地,还没有向自己打招呼,实属以多欺少,欺人太甚。南屯支部二组、三组、五组,新街支部四组村民也不依不饶,认为修路时胡某等人就没有提出过占用着他们的土地,所以没有权力在路上挖坑阻挡村民通行,否则要将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双方僵持不下,不及时解决此事,极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

  司法所所长耐心接待了来访群众。在听取大家的诉求后,向来访代表承诺,一定会认真调查解决此事,给大家一个说法。经过一番安抚,代表们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

  【调解过程】

  受理了这起纠纷后,司法所认为必须乘热打铁,不能再拖延了。首先,涉及此事的农户较多,必须及时解决。其次,甲方必须要由村民代表参加,当时代表已经齐全,在此问题上不用再费周折,推后解决不利于调解,甚至人多容易出现调解断链,弄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第三,因为这段涉案乡村公路是几个小组农民每天生产生活的必经之路,必须及时为村民解决农忙时节通行难的问题,确保农民生产生活过程方便,保证其秋收道路畅通。

  一、及时摸底调查,掌握焦点问题

  为了充分了解本案原委,司法所及时联系南屯支部二组、三组、五组,新街支部四组部分村民及组长,新安所村委会人民调委会主任等,逐一调查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修路情况。

  1、甲方村民诉求及态度:有的村民说,修路时他们都没有出过钱,只是出了点力,至于是否占用到乙方胡某、熊某等农户的土地他们也不知道,所以自己态度保持中立。有的村民说,修路时乙方胡某、熊某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占用着他们土地的问题,也没听本村组长谈到过关于土地的问题。所以,关于胡某、熊某等人在路上挖坑是不对的,如果影响自己通行,绝对要找乙方胡某、熊某的麻烦。有的村民说,修路时,他们没有钱,只是出了力,而且他们的组长说,关于修路占着其他农户土地问题他会解决了,所以这事与自己无关,至于胡某、熊某等人挖坑的问题,一定要找他们给个说法。

  2、所修路面用地、用工及出资情况:通过向南屯支部二组、三组、五组,新街支部四组组长了解到,修路是由两条街的组长共同讨论决定的,由于所修路的路面以前是一条沟埂,所以就由南屯支部集体负责材料费2400元,新街支部集体负责修路的材料、沙、水泥、运费,使用本条路的村民投工投劳。路修好后,南屯、新街两条街的农户都可以通行。我们认为,为了整个村子农民的利益,路都是修给大家过的,又不是不要胡某、熊某等农户通行。同时,在沟埂旁的每家农户都没有提出过要补偿费,就胡某、熊某等三家农户提出了要补偿费,情理不合。

  3、乙方胡某、熊某等三家农户诉求及态度:通过向新安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了解,此案新安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调解过,此路段确实占着乙方胡某、熊某等三家农户的沟埂,就因为乙方胡某、熊某等三家农户的土地在路头,所以很用不上村民所修的这条路,所以乙方提出要根据国家征地标准给予他们土地占用补偿费。调解过程中,由于新安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案时,询问乙方要求集体还是使用此路的农户给予其补偿费时,乙方没作回答就离开调解现场,所以调解未果。

  二、结合焦点问题,制定当前调解方案

  通过摸底调查,调解小组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乙方要求赔偿的对象不明确,甲方涉及的群体不一般,到底是村集体还是个人?如果是村集体,那么有部分村民又没有使用这条路。如果是个人,那这条路又是以集体的名义来修给南屯、新街两条街的村民通行的。即要方便群众,又要保证乙方胡某等人的诉求,这种两全其美的策略怎么来定位?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小组决定提出三个调解方案:第一,如果村组有钱的话,由涉及的村组分别拿出点钱来补助给乙方胡某、熊某等农户;第二,如果村组里还有预留地,由涉及到的村组商量,划一部分预留地补给乙方胡某、熊某,其余事宜再作商量。第三,由涉及使用此路段的等农户筹钱补偿乙方胡某、熊某等农户。以第一、二个调解方案为上策,第三个调解方案为下策。

  三、法理情理结合,耐心说服破解僵局

  结合上述方案,调解方及时通知甲方代表及乙方胡某、熊某等到新安所司法所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南屯支部二组、三组、五组,新街支部四组及新安所村委会人民调解主任参与调解。可是,刚开始进入调解程序,出现了第一个僵局:乙方胡某见到新安所镇人民调解主任,马上起身准备离开调解现场,原因是如果新安所镇调解主任参与调解,事情就让它摆着了,自己绝对不支持调解,理由是“新安所村委会人民调解主任说话难听。”调解小组及时做胡某的思想工作,告诉胡某:“你先不要激动,调解方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的调解程序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当事人)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权利。”然后,调解方立即请新安所村委会人民调解主任回避。这样胡某才重新坐下来接受调解。随后调解方根据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乙方胡某等人一致认为:占用自己土地的补偿多点少点都是小事,最气愤的是占用了不向自己打招呼,实属欺人太甚,以多欺少。所以自己在路上挖几个坑,也不向修路的打招呼,看他们是什么感受。甲方代表则认为:修路本是好事,并且是修给大家通行的,而且乙方也可以过,再说修路土地都是地埂,除了胡某、梁某等人外其余农户都没有谈补偿的问题,乙方是涨着自己的地在路头,很用不上这条路所以耍赖。于是出现了第二个僵局:乙方熊某听了,很不高兴,站起来说:如果是这样,要咋办都行,我还没有时间来和你们纠缠的,说着就要走了。调解小组及时劝导熊某:面对问题,要心平气和的说出自己的理由,不能一走了之,早解决早好。同时告诉熊某:“你看,我们调解方也不容易,因为涉及的当事人多,通知起来比较难,就你们的问题我们会尽可能帮你们解决好”,这样熊某才缓和下来说,看在你们调解方的面子上,支持你们,否则我绝不饶恕。

  随后,调解小组结合《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预定的调解方案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思想疏通、引导。一是从法律方面进行疏导:首先告知双方,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规定的通行权,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一方要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即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其次,依据本案事实,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甲乙双方修路及挖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甲方修路不打招呼也不赔,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乙方也有不对的地方,虽然甲方错误在先,但是你们挖路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二是结合本案因乙方的土地(地埂)在路头,甲方不可能另开通道的情况启动调解方案,第一,询问各村组长及代表:如果村组有钱的话,由村组拿出点钱来补助给乙方胡某、熊某等农户。各组答复是:无能为力,修这条路基本上已经把村组里的钱花光了。第二,询问各村组长及代表:如果村组里还有预留地,能不能划一部分来补给乙方胡某、熊某等农户?各组的问答是:这也办不到,村子里面已经没有预留地了,即便有也不好操作。

  在第一和第二个方案实施无效的情况下,调解小组启动第三个调解方案,即由使用涉及使用纠纷路段的30余户农户筹钱补偿乙方,并由代表及各村组长负责做各涉及农户的工作,各组组长及代表表示同意。甲方工作基本理顺的情况下,调解小组接着做乙方思想工作,希望你们能站在各组长、代表及村民的角度理解通融一下,我们认为你们的目的不是补偿多少钱,而是修路没有给你们打招呼,这当然也是甲方欠考虑的问题,不过事情已经过去了,该说的话也说了,该出的气也出了。现在由甲方所涉及农户筹钱给你们补偿点,因为大家都是农民,能不能不以国家标准进行补偿。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方的耐心疏导与劝导,最后以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且只作为涉及过路农户的过路补偿费,以后国家征用,涉及乙方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依然归胡某、熊某等农户享有。

  【案例点评】

  1、这起纠纷的化解之所以能成功,主要基于四点:一是要认真调查,找准矛盾症结。在调解之前,调解员必须先把握局势,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症结所在。本起纠纷主要症结在于乙方对甲方修路不打招呼,乙方心理有气,应该充分给乙方出出气的机会。同时,在甲方及村组组长能够接受的范围,对他们不打招呼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批评,给乙方心理上得到一定的安慰,这样就为调解成功打下了基础。二是保持冷静,控制好现场局势。本案在调解开始前,胡某对村委会主任极力否定的时候,调解小组及时向其解释了调解程序,并及时安排村委会调解主任回避,为乙方排除了顾虑。在调解过程中,熊某起身要走时,调解方以调解方“组织调解难”为由,才稳住熊某。三是法律当先,“依法治人”。本案双方在土地占用补偿上,各有各的“理由”,如果调解方不结合《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疏导,就难以说服双方当事人。四是选好方案,做到精准调解。本案就是结合案情,制定了三个调解方案,第一、二个调解方案,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户的负担,在前两个调解方案失效的情况下,及时启动第三个调解方案。第三个调解方案也是及有可能成功的,因为本案所涉纠纷路段是所涉及的30家农户生产生活的必经之路,花钱过路可以说是天经地义。

  2、给人的启示:做事应考虑周全,以免产生后顾之忧。本案修路前村组干部及代表“想当然”的以为修路是给大家使用的,修路的费用是集体出的,不可能有人会再要土地使用补偿费,也没理由要土地使用补偿费,所以才造成“今天的纠纷”。作为乙方,认为修路不打招呼,那挖路也可以不打招呼,殊不知自己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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