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进入遭破坏 司法协调终化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9-18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9月18日讯(李妍)【案情简介】近日,一位自称是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杨某来到龙井市司法局东盛涌司法所反映,石油公司长期在延东村搞石油勘探,几天前在勘探的过程中,发现场地内的软管和高强度无缝钢管(特种钢材)有被压瘪,影响了勘探进度,并且造成了不少的经济损失。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延东村最近找了一组施工队到村里给几户村民修建围墙,在施工过程中进入了石油公司的场地,在此过程中可能造成了软管和无缝钢管损坏。之后石油公司找施工队要求赔偿损失时,施工队却表示他们也是在得到延东村九组组长朱某的同意后才进入场地的,不能全是自己的错。随后,石油公司找到九组组长朱某进行协商,但朱某认为是施工队将软管和无缝钢管压瘪的,不应该向其索要赔偿。因双方都不认为自身应该赔偿,在索要无望的情况下,杨某来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案件经过】

得知此消息后,东盛涌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着手开始调查,通过调查延东村九组组长朱某和相关施工队人员,现场勘查证实后得知,施工队确实是在延东村九组组长朱某的同意下进入石油公司的场地内进行施工的,施工过程中石油公司的软管和高强度无缝钢管也被损坏;而九组组长朱某明知那是石油公司场地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施工队进入,因此,朱某也应承担责任。

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司法所进行调解,朱某和施工队都承认在此次事故中有责任,但是对于杨某提出的五万元的赔偿损失,施工队和朱某都认为石油公司索要的赔偿过多,无法进行赔偿,对此石油公司的杨某表示赔偿金额可以进一步协商。

【处理结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劝说,之后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权利义务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将双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双方的要求加以解释。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1、施工队和延东村九组组长朱某分别赔偿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贰仟元整;2、双方达成协议后再无其他争议。(吉林省龙井市司法局东盛涌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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