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其与基层法庭、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构成基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承担着乡镇法治宣传教育、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九项任务,在协助地方政府发挥维护地方稳定,促进辖区法治化建设、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下面,笔者就基层司法所如何协助地方政府发挥维护稳定的作用,提出自己的粗浅的见解和看法,有不当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在基层政法体系中,司法所职责范围与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职能形成维护基层稳定和谐的互补关系。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辖区治安管理、居民户籍管理以及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等职责;基层法庭主要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而司法所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监管、帮教的工作职责,与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职能形成互补关系,共同发挥着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作用。
2、司法所法治教育宣传职能,为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提供知识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为人民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拓宽群众维权渠道,缓解基层信访工作压力。
3、司法所通过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基层对辖区内重点区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可能引发上访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便于有准备、早解决,利用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调解功能和教育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4、司法所对特殊人群的管控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所承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走访、帮助等工作,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特殊人群重新犯罪,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基层司法所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普遍存在的“一人所”现状,影响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承担着乡镇法治宣传教育、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以及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九项任务,而司法所普遍存在的“一人所”现状,直接影响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2、无明确身份,是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困扰。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不明”,无执法身份,在现实工作中仍存在“人户分离”现象;再者在开展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中缺乏专业人才,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来适应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特殊性,更有效的降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3、司法所多项工作缺乏经费保障,职能难以发挥。当前,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能不断强化,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致使司法所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工作落实不到位。
4、司法所队伍专业人才的匮乏,与司法所岗位专业性的不断强化不相适应。近年来新招考基层司法干部,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弱,司法所干部老龄化等,与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求及司法所岗位专业性的不断强化不相适应。
三、协助地方政府发挥维护稳定作用,基层司法所要发挥好五种功能
1、发挥好法制教育宣传功能,提升群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和谐法治氛围。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向社会广大群众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人们依法办事、合理表达合理诉求的同时,更是从源头、根本上减少和预防各类矛盾纠纷,为妥善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奠定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实基础。
2、指导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预防、调解、教育功能。一是基层司法所要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二是督促好各人民调解组织对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确保“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三是加大对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纠正部分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积极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四是创新调解方法和手段。一是建立健全调解制度,二是规范调解程序,按照组上先处理,处理不成再到村、镇的程序。当事人不愿意或经努力调解不成时,则可进入诉讼程序,这样既可降低诉累,又可减少诉讼成本。
3、发挥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的矫正管理功能。一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考评、回访、解矫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及GPS定位等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管控,确保在册社区矫人员无一人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二是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清理登记工作,建立基础台帐,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同时在管理方面着力人性化管理,切实关心和解决刑释解教人员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使其以良好的心态更好的融入社会。
4、发挥好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保障民生的功能。法律援助贯彻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法律援助通过对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把弱势群众的矛盾纠纷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违法犯罪的发生,从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向心力、公信力和凝聚力;再者,基层司法所直接指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法律宣传,推进依法治理,化解民间纠纷,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引导农村重大事务议事和决策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贵州省剑河县司法局莫胜满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