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目前,成功矫正案例数不胜数,本频道特推出《社区矫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4月12日讯 通讯员张劲春报道 近日,重庆市石柱县金铃司法所利用法律手段,为一名在外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讨回务工工资21800元。
2012年4月1日下午2时左右,石柱县金铃司法所走进一位落魄打扮的民工,唉声叹气地要求帮他讨要务工工资。该所正在值班的朱所长一看,原来是去年刚解除社区矫正,现纳入刑释解教管理的本乡银杏村龙塘组的周某某。于是,朱所长耐心仔细地询问起事情原由。
原来,去年7月18日,周某某为了谋生,他开始在万州区五桥一个林姓老板承包的公路建筑工地上做工,至今共务工7个月零8天,每天工资100元,合计工程承包方应支付其工资21800元。最近他感到身体不适,就找到林老板想结清工资回家,可没想到林老板却推脱现在没钱,至少要等到工程初验后才能领到一部分工钱等为由拒付周某某工钱。他一共找了林老板三次都无果,实在没办法了,才想到向家乡的司法所求助。
听过周某某的讲述,朱所长感到有点为难,因第二天就要开始放清明节了,他已与家里人约好要去为过世的双方老人扫墓的,况且清明假期能否找得着人等一连串的问题摆在了他的面前…。“农民工的工资绝对不能拖欠,更何况周某某又是一名刑释解教对象,作为司法所干部应该及时出手相助。”朱所长最终放弃休假,在4月2日抓紧处理完所里的相关事务后,决定与周某某一起前往万州区五桥找工程承包方讨要务工工资。
4月3日凌晨,朱所长与周某某一道乘上了到万州的公共汽车,近10个小时后终于在当日下午6时到达了万州汽车南站。第二天朱所长带着周某某步到万州区五桥一个小地名叫以弯口(音译)的地方找到了林老板。朱所长首先向林老板作了自我介绍,并说明了来意。林老板根本就不把这当回事,认为一个外地人无法把他怎么样。林老板承认周某某在他工地上做的工时和应付务工工资数额的事实。朱所长就抓住时机,经过与林老板4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用法理情与他协商,但始终都没得效果。后来,朱所长看光靠讲理说法无法达到让林老板支付工资的目的,最后强硬地亮出了要以诉讼形式解决此事的态度,林老板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如果走上诉讼程序,会让他得不偿失,他急忙用商量语气道:“同志,不要发气啊!你看我手头真的没得钱,还是给我点时间噻,我下午就去找钱,这总该要得噻!”于是,双方达成了当晚6时在此地结帐的口头协议。
4月4日下午,朱所长与周某某提前半个小时赶到了预约地,林老板也已在现场等候。在朱所长的主持下,朱老板亲自将21800元现钞数给了周某某。(重庆市石柱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