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房子办继承,为啥需要他们来?龙井市公证处普法宣讲进行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1-2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1月27日讯(李勇)龙井市公证处立足公证服务本职工作,以公证业务办理为宣传阵地,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百姓通过法律手段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收效显著。

近日,龙井市民姜某带着自己的妻子到龙井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据姜某反映,几年前姜某为自己的父亲购买了一套房子,购买后将此房屋归其父亲所有,现姜某的父亲离世,姜某就想把父亲的房子转到自己的名下,因此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当受理业务的公证员要求让其他子女也到场,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时,姜某情绪激动,并陈述到,“我们就是来办继承公证,这明明就是我们自己买的房子,就是登记在父亲名下,现在老人走了,理所应当就是我们继承,跟其他子女有什么关系”。

考虑到申请人对我国房屋继承公证现行法律法规理解存在误区的情况,公证员耐心的和当事人解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尽管购买房屋由子女出资,但是登记在老人名下,从房屋继承公证的角度来看,只能依照房产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来确定房屋属性,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还是要按照老人的遗产来进行遗产继承公证。需要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遗产或放弃遗产的相关手续。听完公证员的解释后,姜某夫妇冷静了下来,经过商议对公证员表示,等其他子女都到齐后,再来公证处进行办理,并对之前激动的语气表示歉意。

龙井市公证处在注重提供优质公证服务的同时,兼顾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龙井市公证处今后将根据百姓对公证业务的需求,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同时也将通过百姓身边的的媒体进行宣传,履行好公证行业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吉林省龙井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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