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权握手中 父母意见可听取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1月30日讯(李妍 李金雪)当代社会,“婚姻自由”已取代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父母包办儿女婚姻的封建传统。“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儿女的婚姻应由他们自己做主,但有时候父母提供的意见确实可以参考。

李某是某镇某村的一名女青年,生长在一个传统的家庭里。从小,李某的大小事都由父母为她安排,李某也都很顺从。李某高中毕业后,来到市里的一家罐头厂工作。在工作中,李某与本工厂的职工陈某建立了感情,两人情投意合,时间一长,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几个月后,李某认定陈某就是自己想要托福终生的那个人,因此她决定将自己与陈某恋爱一事告诉父母。当李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他们托人打听陈某的家世和为人。李某的父母打听到,原来陈某家里非常贫穷,因此很自卑,性格有些极端。其父母有病在身,还有两个弟弟妹妹需要靠陈某供他们读书,可以说是家徒四壁。李某的父母怕女儿嫁过去受苦,因此,为了女儿的幸福,李某的父母拼命反对女儿和陈某相爱。他们还威胁女儿说,如果非要结婚,就直接搬走跟男方去生活,从此断绝关系。

李某对父母干涉自己的婚姻一事,非常不满。可是一贯顺从的李某不知道怎么正面反对自己的父母,她多次哀求自己的父母,可是父母总是说这都是为了她的幸福着想,以后她会知道他们的苦心。父母的固执使她感到自己的今生很难与真心相爱的人结婚了,于是就辞掉了工作,离家出走了。

李某的父母联系不到李某,非常着急。来到镇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子女有权为自己的婚姻做主。父母怕李某做出什么傻事,终于答应不再干涉女儿的婚姻。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和村委会联合,通过多方周折找到了李某,告诉其父母的态度,并劝李某回到了家中。

“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的幸福,其初衷是好的。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女儿的婚姻自主权,给女儿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见,成年男女的婚姻应由双方父母自己做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横加干涉,即使是父母。但反过来想,年轻人有必要倾听和思考来自父母的意见:一是他们永远是世界上最爱我们的人,他们的意见所包含的根本内容就是女人幸福的要素;二是他们有了多年的人生经验和婚姻体验,这使得他们的意见中可能含有宝贵的生活智慧和人生道理。只要父母、子女双方及时沟通,互相理解,一定会有一个美满的结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司法局马集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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