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2月17日讯(石连宝)2018年5月1日,卢龙县某公司老板戴某宴请员工。下午一点十分吃完饭后,员工冯某开车回家,二点四十分在回家途中,冯某酒后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与由东向西毕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冯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卢龙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为,冯某负主要责任,毕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经处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冯某与毕某的交通肇事案结事了。
可是,处理完丧事后,悲痛之余冯某的妻子竭某认为,造成冯某死亡的原因是朋友聚会喝酒所致,遂又向卢龙县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会提出申请,主张追究老板戴某和同桌酒友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因冯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接案后,调解人员认为,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和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酒后驾车和可能产生的其他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冯某的死亡后果主要是醉酒驾车与他车相撞而死,因此冯某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老板戴某提议喝酒,但喝酒本身并不是导致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同吃饭的同事对冯某的死亡均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应进行适当给予补偿为宜。戴某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冯某死亡所产生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对冯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戴某给予补偿11000元。
点评:
酒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古有李白“酒逢知已千杯少”的千古名句,今有“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的劝酒词,可见中国人聚会喝酒讲究的是一个情字。但是在这提醒酒友们,在开怀畅饮,推杯换盏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朋友聚会喝酒时有注意义务。首先从聚会喝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喝酒,即朋友之间对喝酒活动是允许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的共识,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喝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喝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喝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二是朋友之间喝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律乃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朋友之间连这点义务都做不到,谈何道德呢!朋友之间在喝酒过程中有相互注意的义务,喝酒过程中具体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义务,即喝酒人之间均应互相劝告少喝酒或者不喝酒并且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人停止喝酒;通知义务,即在朋友已尽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朋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和有关社会公共部门。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在朋友之间由于事先的“相约喝酒协议”的存在,每个人对其他人均具有相互协力帮扶和相互照顾以及给予最大限度的帮助等义务。(河北省卢龙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