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外借酿祸 车主是否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2-2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2月20日讯(石连宝)7月23日,一位小伙子气势汹汹地来到卢龙县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室,见到调解人员就说:“我请求帮助,我就不信天下没有说理的地方,非得和他较较劲,让他长长见识。”

小伙子姓贺,说得那个他姓宋。两人是昔日好朋友。7月5 日,宋某借用贺某北京牌现代矫车,贺某知道其5年前已取得驾照,且有驾驶经验,经检查车辆不存在任何问题,便痛快应允。是日途中,宋某驾车抽烟时,不慎将50多岁骑电动车的老汉撞倒在地,造成重伤,车辆损坏。事后,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宋某拒不赔偿,认为贺某是车主,应由贺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俩人伤了和气翻了脸,故贺某来到卢龙县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请求帮助。

听完贺某的陈述后,调解员经过调查取证和请相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查后,调解人员就车辆外借酿祸,车主是否担责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大家认为:车辆外借宋某出车祸,车主贺某对此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宋某请到卢龙县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室进行“面对面”地说服劝导。可让调解人员没想到的是,宋某进屋一看到贺某坐在旁边,就气不打一处来,粗着脖子红着脸地说:“不管你到哪告我,钱得你赔偿,因为车是你的,于我无关。”

看来这是“一根筋”。事到如今,张某仍是执迷不悟,坚持谁是车主谁负责赔偿,看他那理直气壮的劲,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此时调解人员并没有气馁,而是让他坐下来,然后问宋某,你这样理直气壮地坚持让贺某赔偿,你有什么法律根据和公序良俗的规定吗?不妨说出来,让我们明白明白。半晌宋某说不出话来。见宋某不语,调解人员告诫他:没根没据的话不要说,没理的事更不要办,凭空想像,想当然办事说话那是行不通的。

隔了一会,调解人员首先用法和宋某说话,明明白白地诉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也应适用过错原则。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并无过错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故意隐瞒机动车存在事故隐患等过错时,对侵权结果的产生,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实际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此条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车主(出借人)在什么情况下具有过错呢?可分为两种:一种情况是,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如没有驾照、饮酒、患病等),不具备驾驶技能仍出借车辆人。一种情况是,车主明知和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故障或隐患等,却仍然出借车辆。只要存在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个情节,就可以认定车主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事故中,因贺某知晓宋某有驾照,并有多年驾驶经验,车辆经检查不存在事故隐患,故将车借给你宋某,贺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车主贺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应由机动车使用人宋某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用理说话,人活在世上要讲诚信,男子汉大丈夫凡事要勇于担当,决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而轻易丢了自己的人格,凡事都要讲理,不能以浑要挟别人,那样会遭到人们的耻笑,久而久之在社会上也就没有了立足之地。最后用情说话,你跟贺某是好朋友,出于信任人家将车借给你,这是朋友的情面,而你却不念这种情份,出了事故后失品失德,不去积极地商量解决事情,而是犯浑胡闹,蒙混过关,这岂能算是朋友哥们。

通过一番法制教育和入情入理的劝导,宋某知道错了,喃喃地说:“我不懂法,我犯浑伤了哥们的心,请你看在往日的情份上,别跟我计较。我知道错了,我向你道歉,请原谅。”并表示愿意承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从此哥俩摒弃前嫌,握手言和,重归于好。(河北省卢龙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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