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2月27日讯(朱文文)近日,南昌高新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自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从一姓张男子手中购买大量普通硬盒芙蓉王、普通硬盒利群、普通硬盒中华等牌子的假冒卷烟,并通过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经营的一家烟酒便利店销售。2017年12月,周某某受雇于张姓男子,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各租用了一间房,作为储存假烟的仓库。2018年4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会同南昌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其万家仓库中当场查获芙蓉王(硬)600条,在另一青山湖区仓库查获玉溪(软)10条、芙蓉王(硬)28条、中华(硬)5条、中华(软)9条、利群(软长嘴)16条,共计68条;在其驾驶的别克SUV内查获芙蓉王(硬)36条、中华(硬)13条、中华(软)8条、利群(软长嘴)7条、利群(新版)2条、黄鹤楼(硬)1条、黄鹤楼(软蓝)2条、玉溪(软)4条,共计73条。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190662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兴发烟酒店内当场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学胜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以销售为目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人民币190662元,依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