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3月4日讯(赵丽君)十年前,一纸文书判决被告人吴某某七日内退还其所占房屋,吴某某视若无睹,殊不知十年后,她将面临的是刑事惩罚。日前,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追溯到2007年,黄石华新商贸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华新三村牛头山5号旁平房租赁给何某某作为仓库使用。2008年7月,因何某某拖欠房租,黄石华新商贸有限公司上门催收房租时发现该房屋已由被告人吴某某占有使用,遂要求其立即退出,吴某某拒绝,双方故而成讼。2009年10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上述房屋,其未履行。案件进入程序后,该院多次以传唤、下达通知书、发布公告、强制腾退等形式要求吴某某执行判决,但其仍是态度强硬,表现极端,甚至私下改装房屋结构、装潢,拒不配合。
2017年8月,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直至2018年11月,吴某某迫于“拒执罪”的强大威慑,最终于庭前将房屋退还给黄石华新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2月5日,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悔罪认罚。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被告人吴某某受到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收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此外,在一审宣判前,吴某某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可酌情从宽处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