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3月25日讯(纪体育 李围围)2019年2月18上午,李某在上班期间,自行从公司五楼跳下死亡。2月19日,该公司负责人找到新民司法所,要求介入调解该员工死亡赔偿纠纷。
在调解初期,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坚持认为死者跳楼自杀是公司高强度加班、工资待遇低、请假难及李某曾向公司辞职不批等原因造成;对此,公司则表示公司2月12日就开工了,员工李某因生病请假。16日李某有到公司上班,后又以生病为由请假。事发当天,李某是请病假的,但公司也不知李某为何又到公司上班。而且公司五楼顶的安全防护栏高度有1.8米,李某要越过防护栏才能跳下。同时,李某家属提出的请假难、加班难、辞职不批等原因均没有证据,公司加班是由员工自行决定的,请假也是由课班长批准即可,李某从未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对此,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系自身行为造成。由于双方对过错的理解不同,导致双方在死亡赔偿金数额上的争议较大。
新民派出所、司法所在得知双方意见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有关人员做好了调查笔录。得知:一、李某在过年前就生病,因生病无法按时到公司上班,曾向公司请假,获批准。二、李某在请假期间有到诊所进行点滴并到厦门市第三医院治疗。三、2月16日,李某到公司销假并上班后,17日、18日均再次向公司请假,获批准。四、上班期间是否加班,由员工自行决定,个人如不想加班,于当日下午提前向课班长提出即可。五、公司规定8点上班,李某18日上午9时多才到公司打卡,上班期间,李某自行从五楼顶跳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调查的相关事实后,解释了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非工伤死亡标准赔付。死者家属提出的主张,既没有证据能证明,也没有法律规定能够获得支持,故死者家属提出的高额赔偿金明显不合理。死者家属坚持他们的要求,而公司则表示在该事件中,自身无责任。如硬要公司承担所谓的“责任”,建议家属直接诉讼解决。双方多次不欢而散。
此后数日,调解人员积极劝说死者家属,希望他们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诉求。同时,调解人员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们从道义或情义方面出发,考虑死者家属有两个老人要赡养、还有孩子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帮助或救助。3月12日,公司与死者家属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圆满化解。(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新民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