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5月16日讯(张静)2019年4月10日,牛街司法所调处了一起因电线拦截致人受伤的纠纷,维护了邻里和谐稳定。
简某甲与简某乙是同村村民,简某甲乘坐其子驾驶的三轮车经过简某乙门口时,被简某乙家门口下垂的电线拦截摔倒,导致右肩骨折住院治疗,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来,该电线是从公路对面的电线杆上拉致简某乙家的家用电线,被大风刮掉固定螺丝后电线下垂于路中,简某甲搭乘其子驾驶的三轮车行驶至该处时,其子因驾驶座位较低,发现下垂的电线后即低头避让过去,但却未告知简某甲,简某甲年老未发现下垂的电线,且因其站在三轮车的车厢上位置较高,被下垂的电线拦截摔倒受伤。
调解过程中,简某乙认为电线并非自己人为破坏下垂,而且电线是供电所工作人员拉的,不是自己私自拉的,因此自己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为此事承担责任。简某甲则认为电线是简某乙家在使用,自己被该电线拦截致伤,简某乙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调解员分头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简某乙作为电线的使用者,具有对该电线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检修的职责,因此简某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之子在驾驶通行时发现前方有下垂电线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也未告知原告,致使原告被下垂的电线拦截摔倒受伤,其子也有过错,也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