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6月4日讯(袁媛 王宁)“我在一八八团四连有一栋拆除的房屋,里面有两个好的房梁我还没有拉走,就被两个老汉给我砸掉了,我要他们赔偿我的损失,他们说那个东西不是我的,不肯赔偿,我害怕他们跑了,就把他们的三轮车扣了下来。现在我要他们赔偿损失,他们要我归还三轮车,双方争执不下,你们可不可以来帮我们解决这个纠纷”。
一八八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接到电话后,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确定了具体位置后,迅速赶往现场安抚当事人情绪,并了解具体情况。
经过调解员的调查了解,得知当事人敬某因自建房屋需要,买来两根房梁,结果房屋还没盖好就接到连队通知,因手续及土地使用方面存在问题,所以让其将房屋拆除,敬某根据连队的要求,拆除了房屋后,没有及时将房梁拉走,就把房梁放在房屋拆除后的废墟里,导致董某、刘某误以为是不要的东西,所以打算敲下来当废品卖掉。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调解员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为他们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该起纠纷中,虽然董某、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敬某的财产权,但敬某本身也存在保管不当的责任。
调解员在向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对他们进行耐心的劝导,让他们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最后,考虑到董某、刘某的实际经济情况,且敬某也意识到因为自身保管不当导致董某、刘某产生误会,从而侵犯自己财产权这一事实,敬某表示愿意作出退让。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董某、刘某无偿为敬某提供劳务10天,作为对敬某损失的补偿;敬某将董某、刘某的三轮车归还,不再追究二人的侵权责任。至此,一起因误会产生的侵犯财产权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面带微笑、握手言和。(新疆第十师一八八团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