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
     律师
     
    非婚生子女:说不一样 其实也一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9-07-1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7月17日讯(曲琛)近日,一对姐妹来到永修县公证处,称其父亲熊某春于今年死亡,但熊某春银行账户内遗有十来万的存款因不知道密码取不出来。这对姐妹告诉工作人员,死者熊某春与原配偶育有子女三人并早已离异,离异后死者也未再婚。在了解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情况后,我处工作人员便将继承所需的材料告知这对姐妹,这对姐妹表示已了解并回去准备材料。

    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二日一早,一名怀抱小孩的女子来到本处,称其与熊某春从2008年开始一直共同生活,并与死者熊某春生育一子,她还表示在熊某春死亡后,他的三个子女想独吞熊某春的存款及保险,不认可这个弟弟并认为其没有分得父亲的财产的权利。经查看,该女子提供的小孩的出生证明上显示父亲正是熊某春。

    当这对姐妹又来到该处时,该处工作人员对她们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他们: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换句话说,婚生子女该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拥有;熊某春的小儿子虽然属于熊某春的非婚生子女,但是依然享有继承熊某春财产的权利,她们提供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非法婚姻和合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在法定继承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非婚生子女同样具有遗产继承权。(江西省永修县公证处)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