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身处一线的法援工作者及志愿者们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为当地需要帮助的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法律援助》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5月7日讯 讯员梁燕辉报道 打工中不幸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7天,无效死亡,由于死者妻子没钱打官司,她尝尽了人间的辛酸苦痛。然而,就在她陷入绝望的时候,一道光明在她面前徐徐展开……
工亡索赔 法律援助伸援手
2012年4月7日下午3时许,四川省蓬安县巨龙一村民陈某在蓬安县一建筑工地打工时,不幸从高楼坠下受伤,伤后送往南充川北医学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于2012年4月24日。随后死者妻子唐某曾几次找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要求解决,施工单位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想聘请律师。然而价格不菲的律师代理费让他望而却步,死者家是接受国家救济的贫困户,她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去聘请律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有人建议她去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了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该案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情形,因此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申请。随即,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蓬安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承办此案。
该所接案后,认真了解案情,还亲自到出事现场调查取证,并召集全所工作人员进行商讨、交换意见,最终商定死者陈某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赔偿。
艰辛协调 难达成赔偿协议
次日上午,该所工作人员与蓬安一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代表进行了第一轮商谈。在交涉中,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代表认为,陈某的死亡是因为他在建筑工地上5楼吊架施工时,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违反作业规程造成的,其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的范畴。对此,该所工作人员以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向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代表阐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导致死亡就是工伤,即使员工本人有过失也不改变其“工伤”的性质,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必须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代表见“因工死亡”的事实否认不了就又辩称:陈某坠楼身亡是意外事故,所以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只能本着人道主义对死者补偿部分费用,最多不超过15万元。
对于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提出的新的辩解意见,该所工作人员出示有关证据,直言不讳地指出:陈某坠楼身亡是因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地既没有装安全防护网,又没有配发安全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的。同时,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至今未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也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所以,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由于该所工作人员的协调意见有理有据,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代表不得不承认在陈某工伤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但就陈某的赔偿标准和数额上双方产生了很大分歧,陈某家属要求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赔偿金额不少于75万元,而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只同意赔偿32万元。
宣讲法规 依法讨要50万
5月3日,双方进行第二轮交涉,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代表辩称:如果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标准,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无力承担。如果死者家属一意孤行,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就只能遵从劳动仲裁了。对此,该所工作人员讲到: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为21810元。据此,2012年一次性工亡被助金为436200元,另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还要另行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最终在该所工作员艰苦细致的协调下,到次日凌晨1点20分,争议双方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除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已支付的121030元医疗费外;再由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下午3时,当死者家属在南充殡仪馆火化书签字后,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巨龙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死者家属兑现了所有赔偿款。死者家属得到了合理的赔付后,即时火化了死者陈某的尸体并运回了老家安葬。
至此,一起因工死亡赔偿纠纷在蓬安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的援助下,依法获赔50万元,使死者家属悲伤的内心得到了抚慰。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