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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兰花可否随意采挖? 柯城区检察院以公开听证办理衢州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11-2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杜依宁 毛迎一)“我知道野生兰花是国家保护的植物,不能采挖的,但我不知道这么严重!我现在非常后悔,以后绝对不会再进行采挖了,也会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宣传员,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多宣传宣传……”11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听证会在柯城区社会治理中心举行,犯罪嫌疑人梅某、郑某等人在听证会上真诚悔过。

    兰花幽香清远、素洁脱俗,自古以来深受人们的喜爱。但君子爱兰、取之有道,野生兰花切不可随意采挖,这个道理多数人并不知晓。柯城区野生兰草资源丰富,品种繁多,非法采挖野生兰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022年,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两起非法采挖春兰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梅某、郑某都是兰花爱好者,有固定的工作,业余爱好野钓和养花弄草。2022年3月初,梅某听说九华山上有野生兰花,便心生向往,爬上山去采摘,用手将兰花边的泥土剥去将兰花连根拔起,徒手挖不至于伤到根系,共挖到4株兰花移栽至自家花盆内供观赏。而同年2月,郑某在七里乡毛竹林里挖冬笋时偶然发现了兰花,觉得其样貌甚美,就用锄头挖了三丛兰花带回家静心饲养。之后,郑某又在小湖南附近垂钓时采摘1株野生兰花带回家。爱花心切的郑某还用手机给兰花拍了“美照”发至抖音视频分享。二人养植野生兰花的行为引起了民警注意,民警根据线索抓获了二人。经鉴定,上述兰花系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当地群众、林业部门、森林公安,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零星“移摘”行为虽触犯法律,但与砍伐、滥伐、滥采的行为性质具有明显区别,且危害后果也并不相同。考虑到柯城区周边山区(如七里乡、九华乡等)植物资源丰富,是我国野生兰花资源集中分布区之一,为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效果,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进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11月18日,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就梅某、郑某拟不起诉案在区社会治理中心举行公开听证。

    此次听证会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裴军主持,特别邀请柯城区政协委员、林业部门相关负责人、森林公安等担任听证员,同时安排石梁镇、航埠镇的工作人员参与旁听。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相关案情后,又有针对性地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详细介绍相关兰科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情况,阐明非法采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兰科植物就会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告诫犯罪嫌疑人要吸取教训,以案为鉴。后续检察机关将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对二人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

    听证人员结合具体案情,针对听证议题展开讨论。柯城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介绍,不管是一级还是二级野生动植物都不能随意采挖,如确有需求,应当经过审批获得采集证后,方能进行科学合理的采挖。希望本次公开听证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一是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错误,以后做一个爱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员;二是借此机会开展普法宣传,让大家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不能破坏,大家一起来爱护、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

    政协委员表示,郑某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与营利、滥伐的行为有明显区别,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另外想了解一下这几株兰花的去向。

    侦查人员回应,兰花现在已经依照程序移交给区林业局指定的农场种植,目前都是存活的。

    经听证员评议讨论,最终一致同意对梅某、郑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柯城区检察院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乡村振兴相结合,通过邀请镇村干部、网格员等共同参与检察公开听证、不起诉公开宣告等形式,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法治元素,助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今年已举办公开听证会9场,办案领域涉及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主动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供稿单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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