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洪瑞璟)“尊敬的检察官!是你们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此我表示衷心感谢……”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来自一名申请执行监督人送来的感谢信。信中,申请人王某某对该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为其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表达了充分的肯定与由衷的感谢。
2022年1月,姜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人行至某红绿灯路段时,将在路边行走的王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伤残程度八级,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崇阳县法院于2022年11月公开审理了该案,判处姜某某赔偿王某某二十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姜某某认为赔偿金额偏高,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向王某某支付赔偿款,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未果。
在人身财产损失巨大,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条件贫困的情况下,王某某想到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上述执行活动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立即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展开调查核实,同时为了有效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人员与法院干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并释法说理。
经过多方努力,2023年5月,双方当事人在崇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现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姜某某给付王某某15万元进行执行和解。至此,双方消除了对立情绪,王某某也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实现了民事争议的化解。
下一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注重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的统一,提升民事执行监督效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源: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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