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文 薛志忠)2023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安缈等134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2月,被告人包安缈与肖某某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荐股诈骗,先后纠集被告人姚裔、何马飞等人形成以公司化运营的诈骗集团,在广州、长沙利用虚假的“施罗德平台”“安本资产平台”实施投资诈骗犯罪活动。该诈骗集团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由包安缈、肖某某负责整体运营管理。其中,包安缈主管讲师和业务员团队;肖某某主管资金和技术;姚裔负责广告上粉、虚拟配资等技术管理和出入金对账、资金通道对接等资金管理事项;何马飞负责后台调控指数K线涨跌等技术管理及招募并管理所辖诈骗业务员(水军);还安排人员负责讲师团队在网络直播间授课、资金回流、财务管理、业务员招募管理等。截至2019年6月19日,诈骗415人共计人民币近5000万元,其中“施罗德平台”阶段诈骗3400万余元,“安本资产平台”阶段诈骗1300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钟贤葵等人明知他人是犯罪所得而帮助支付结算资金,数额分别达10万元以上。2019年3月,被告人潘鹏超明知被告人赵翔找其购买的软件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向他人购买并交由被告人董路路等人根据赵翔要求对该软件进行修改,后被赵翔等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
被告人包安缈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推荐虚假“炒股”平台,诱骗被害人开户入金并通过后台操控,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钟贤葵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1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潘鹏超、董路路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各被告人相应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45人;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41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9人,对其中23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判处各被告人罚金刑共计1800万余元,已追缴涉案财物1500万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包安缈、姚裔、何马飞等人利用手机、互联网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犯罪,4个月内诈骗金额近5000万元,给400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财产损失和身心伤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系内江法院审理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被害人分布广泛、犯罪链条最为完整的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人民法院提醒大家,网络荐股真假难辨,防范诈骗时刻在心。越是宣传投资少、收益快、回报多的网络推荐股票,越是要小心谨慎,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网络陷阱。希望老百姓在日常生活、经营、投资中擦亮自己的眼睛,如识破骗局,要及时报案,防止更多的人被骗。
案例二:王世春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案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世春纠集被告人石高山、杨洋等人先后利用其名下在深圳市、东莞市的公司网罗、招募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依托“借贷宝”“恒丰e贷”等10个APP平台,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以“低利息、无抵押、借款快”贷款为诱饵,隐瞒贷款逾期会收取“逾期费”“软暴力”手段催收和实际年利率极高的事实真相。通过设置极短的还款期限,引诱贷款人在多平台“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并恶意制造违约,对逾期未还款的贷款人及其亲友言语辱骂、恐吓、电话、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灵堂、棺材等黄色或晦气图片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催收,迫使贷款人归还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费用。逐渐形成以王世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吕有权等为积极参加者,刁仁忠等为一般参加者,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非法牟取暴利为主要目的,短时间内非法获利近1亿元,被害群众超7万人。该组织的“恒丰e贷”APP被中央电视台2019年“3·15”晚会点名曝光为“714高炮”诈骗;被害人通过“聚投诉”“黑猫”等投诉平台进行投诉3000余次。该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肆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采用精神摧残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骗取钱财,受害群众众多,严重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被告人王世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信息网络诈骗,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王世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久林等十一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世春等十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王世春等相关被告人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窝藏罪。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王世春等十五名被告人二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近年来,黑恶势力逐步向开放的网络空间渗透蔓延,犯罪分子借助信息网络实施诸如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催收非法债务、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借助互联网,黑恶势力实施诈骗犯罪的链条、空间往往能突破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人民法院提醒大家,凡是网上办理贷款,声称“低利息”“无抵押”“秒到账”“不查征信”的,都是诈骗。警惕网络贷款陷阱,切莫因小失大、上当受骗,网络“套路贷”,“贷”走你的美好未来!
案例三:被告人张健等73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6月,被告人张健从某科技公司定制所谓的“新基建”投资APP后,邀约杨涛、李德灿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健等人对外宣称“新基建”项目系国家重点扶持项目,覆盖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三个领域,投资项目后定期按比例返本付息,年化收益超过100%。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张健等人还同时在互联网上大肆发布关于“新基建”项目的虚假新闻报道和广告。张健等人为扩大诈骗范围,设立“老带新”激励机制,老投资人每推荐一名新投资人,推荐人可以得到被推荐人投资额9%的提成。为规避侦查,张健等人以“新基建”项目涉密为由,要求被害人对外保密。2020年8月2日至28日,张健等人以高额返利为诱,利用“新基建”APP诈骗5800余名被害人共计1400万余元。
张健等人为将诈骗所得资金变现,联系秦其健等人对赃款转移、取现,张健以转移、取现赃款总额的10%支付报酬。张健等人为顺利转移赃款同时逃避打击,从黄强等人处获取大量用于收取、转移资金的银行卡,黄强则按过账金额的8‰收取费用。
张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人发送信息,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秦其健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取现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强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健等被告人十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秦其健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强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提醒大家,投资返利、高额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诈骗的常用手段,广大群众对互联网上的投资项目及融资公司的实力、真伪更加难辨,要擦亮慧眼,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轻信网络宣传的各类新型投资,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
案例四:张步云等6人诈骗案
2019年,被告人张步云注册成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炜耀公司,并于2020年在绵阳市涪城区某大厦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还大肆招揽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并向话务员分发用“瓢虫”软件窃取的移动用户个人信息。同年3月,张步云在未取得移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冒充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以自行采购的廉价商品骗取移动用户手机账户内的积分,然后再与移动商城供货商黄某某等人合作对接结算兑现,进而从中获利。张步云等人为获取更大利益,邀约吕春祥、刘昕等人合作,分别在河北省涞水县、四川省西昌市、广元市实施积分诈骗活动。
经统计,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张步云控制的炜耀公司共计骗取中国移动手机用户积分超9亿分,价值人民币900万余元。
被告人张步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不特定人拨打电话,以廉价礼品骗取移动用户积分换取电子券套现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步云作用突出、地位显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步云等人十三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四川法院审理的首件以移动积分为犯罪标的物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其犯罪模式、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与传统电信网络诈骗有着显著区别,多环节犯罪行为层层嵌套,全国罕见。人民法院提醒大家,正规公司开展的积分回馈业务通常都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详细介绍积分兑换的条件、流程和赠品。积分兑换过程中消费者收到公司发送的验证码是确保兑换活动真实性的重要安全措施,轻易告知他人,损失的将是自身利益!
案例五:倪程浩诈骗案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倪程浩以投资到“借贷宝”平台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幌子,先后诱骗某大学学生陶某某、李某某到其他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后投资,并承诺代为偿还贷款利息,支付相应利润。之后,被害人陶某某、李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上贷款,通过支付宝、微信多次转账给倪程浩或其指定的账户共计3.9万元、2.6万元。期间,倪程浩还向某大学学生陈某某虚构其是西安某金融公司员工,以相同方式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上贷款后交付给倪程浩共计5.3万元。倪程浩在获取三名被害人资金后,除支付少量利息外,主要用于自己消费、还账以及向他人放高利贷。2017年1月,倪程浩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并从QQ、微信中将三名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予以删除。
被告人倪程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倪程浩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本案中电信网络诈骗和“校园贷”挂钩,将罪恶之手伸向经济并不宽裕的在校大学生,利用学生急于想挣快钱的心理,以贷款投资为名,骗取学生通过网贷得来的钱款,严重扰乱校园学习生活环境和金融市场秩序,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给学校、学生家庭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本案,警示广大在校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反诈意识,不轻信网络交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虚荣、不攀比、不妄想不劳而获,理性判断、及时求助、合理消费;同时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注意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可轻易将身份证、学生证等私人信息透露给他人,更不要为他人网络贷款。人民法院提醒大家,防诈“四不”:不幻想招聘软件、兼职群里“轻松且高薪”的工作,保持头脑清醒;不轻信稳赚不赔、免利返息等诱惑,拒绝任何需要注入本金的要求;不透露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鼓动他人,不充当说客,让身边亲友警惕诈骗陷阱。
案例六:李果等17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被告人李果偷渡到缅甸,加入他人设立在缅甸的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食宿安排、统一支付薪资标准、统一提供诈骗话术剧本;各部门内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通过陌陌、抖音等社交软件以虚假人设与被害人聊天建立感情,诱骗被害人进入诈骗组织控制的“福耀新能源”等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然后通过后台操控数据,进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被告人李果在该诈骗集团协助从事招募诈骗人员、安排诈骗人员进入客服小组等活动,并前后四次联系、安排、带领被组织者21人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唐鹏等人与他人结伙,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境到缅甸;被告人敖乾奎明知到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他人安排下偷越国境到缅甸参与诈骗活动。被告人李川江等人先后加入诈骗集团,利用网络在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建立虚假人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该集团控制的“福耀新能源”虚假投资平台注册投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经统计: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该诈骗集团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计诈骗被害人50余名,诈骗金额1000万余元。2020年6月至同年8月,李果在诈骗集团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取被害人12人、被害人转出资金170万余元。
被告人李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人员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是诈骗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李果、唐鹏、李川江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川江等10人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唐鹏、敖乾奎等6人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九万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该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4·01”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之一,“4·01”是“断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抓获人员最多、打掉团伙最多的一起案件。“4·01”系列案的多个诈骗团伙通过电信网络对我国公民实施诈骗、骗取钱财,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南充两级法院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罪刑法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认定犯罪事实、统一法律适用,切实提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质效。人民法院提醒大家,天上掉的不是馅饼而是陷阱,你贪图的国外高薪可能是“人间炼狱”,你贪图的高回报可能是“血本无归”,只有提高警惕,才能避免成为犯罪组织的工具和韭菜!
案例七:龚某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龚某与其堂兄龚某甲等人结伙,从四川省某县出发准备偷渡前往缅甸务工。龚某等人在“蛇头”带领下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孟波后,前往龚某甲介绍的公司上班。该公司实为以刷单为由,诈骗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诈骗窝点。龚某在该公司参与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公私财产行为,直到2021年3月其离开。后龚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龚某为了出国务工,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在发现务工地实为诈骗窝点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行为,且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出国打工挣大钱”是很多“打工人”的梦想,国家法律政策对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但是,出国务工需要正规渠道、合法途径,切勿被境外网络虚假广告和赌博、诈骗团伙的谎言所引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落入犯罪团伙的陷阱,沦为犯罪帮凶。广大务工人员要自觉抵制非法境外务工,更不能参与涉赌涉诈违法犯罪活动,触碰法律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提醒大家,无缘无故的发财机会,往往都是圈套,在出国“发展”等重大决策之前,一定要对陌生环境进行足够的风险评估,咨询正规机构,切勿轻信他人。
案例八:黄刚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7月,被告人黄刚、邓小月、王玉峰三人在明知其他人利用“GOIP设备”(俗称伪基站)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不同地方为他人架设该设备,被他人利用远程拨打电话,以冒充贷款服务等方式,骗取罗某等6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黄刚、邓小月、王玉峰分别获利1万到2万元不等的报酬。另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黄刚在贩卖各类电话卡的过程中,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收集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中检查出公民个人信息6.6万余条,其中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个人照片6.5万余条,营业执照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法人手持身份证照片200余条。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刚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小月、王玉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九:文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7月始,被告人文悦在某县移动公司营业厅担任业务员。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文悦利用工作中为客户办理开新卡、修手机、充话费等业务的便利,擅自将客户已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及接受的验证码暗中微信发送给收购信息者,被他人用于注册抖音、淘宝、京东等账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获取注册成功的每条验证码1.5元至3元不等价格的报酬。文悦通过上述方式与他人交易共579笔,非法获利7876.8元。文悦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
被告人文悦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悦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文悦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十:字正财、唐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9月,被告人字正财联系被告人唐振商量以找人办理电话卡出售的方式牟利,唐振联系其校友陆某找人办卡。在明知所办电话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2020年10月至11月间,字正财、唐振收购由陆某联系的杨某、何某、罗某、李某、黄某等多名未成年在校学生所办的电信手机卡67张再出售给他人,获取购卡费用3.6万余元。2020年11月,字正财、唐振所出售机主为杨某(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电信手机号码,被查实用于联系宜宾市某公司财务人员并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财物500余万元。
被告人字正财、唐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字正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撤销其原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中判处的拘役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认定被告人唐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国家对电话卡办理实行实名登记制管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字正财、唐振互相配合,组织和发展在校学生办理电话卡并进行收购,再卖给他人获利,后电话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人民法院及时向辖区通信运营商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登记制,核实实名实人,履行对办卡客户的提醒告知义务,加大防范电信诈骗宣传力度。人民法院提醒大家,明知他人将利用手机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仍进行出租出售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信网络诈骗无孔不入、花样翻新。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等,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售、转借他人使用,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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