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文 薛志忠 牟淼)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四川广元中院开展2023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工作。通过初评、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决定评定《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姜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李某、葛某某非法经营案》等为2023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服务外包公司与姜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姜某通过外卖平台的某服务外包公司站点负责人的协助,成为外卖骑手并被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服务外包公司向姜某提供服装、头盔、餐箱等,姜某自己提供骑乘代步工具。202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姜某注册外卖平台APP骑手账号、保证在平台正常获取订单信息及根据完成订单、消费者评价等核算姜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同时服务外包公司通过《2020年XX分区XX外卖骑手报酬与奖惩考核办法》等制度对姜某进行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导出骑手在APP上的数据核定工资额后上报外卖平台,外卖平台委托合作企业代为支付给姜某。2021年3月7日,姜某在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姜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通过服务外包公司注册为外卖骑手,直接接受服务外包公司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服务外包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外包公司制定相关报酬与奖惩办法等制度进行日常指挥、管理、监督、考核,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结合平台配送信息、客户评价等标准决定对姜某的奖惩及工资报酬,具备劳动关系认定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强从属性”特征,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格式化《劳务合同》载明的劳务关系外观不符。故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12月2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某服务外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且可获得不低的收入,因而获得蓬勃发展。但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保障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问题。本案中,对于用人单位利用涉平台企业用工关系复杂的特点,通过订立“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跳出简单外观主义的窠臼,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揭开隐蔽劳动关系的“劳务面纱”,厘清姜某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进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以生动案例形式回应了社会对外卖骑手的关切,也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典型参考。
案例二:李某、葛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李某、葛某某夫妻二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在天涯社区、麻辣社区等网站从事曝光、举报类帖文发布、推广(刷点击量、刷评论等)业务。葛某某负责注册账号和会员,留下微信号供有需求的客户添加,后李某通过微信与客户联系,按客户的要求发布帖文并推广。期间,二人按照他人的请托大量发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办理冤假错案”“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局、阳春市纪委监委为阳春市三甲镇村干部、党员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涉政、涉公职人员的虚假帖文,并通过批量操控软件的方式对帖文进行虚假评论,制造“热度”,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引发负面网络舆情。李某、葛某某夫妻通过上述方式谋利,其经营额达16万余元。
李某、葛某某在网络上发布推广的“举报某县供水总站经理赵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委托人何某某因此事被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遂以二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行生于己,名生于人。”近年来,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频发,严重影响民众身心健康、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甚至产生极大的负面舆情干扰影响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本案系全链条打击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政治生态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打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利用信息网络攻击他人行为的决心和态度,有效地规制网络谣言及相关犯罪,用法律还清白者清白,并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互联网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共同营造天朗气清、风正人和的网络生态。
案例三:杜某某诉广元市利州区某某刺青工作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30日,杜某某独自一人到广元市利州区某某刺青工作室(以下简称某某刺青工作室)要求文身,某某刺青工作室在收取杜某某(男,未年满16周岁)700元文身费用后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在整个文身过程中未依据身份证核查杜某某年龄。杜某某文身回家后,被其母亲张某某发现。张某某认为,某某刺青工作室的文身行为造成杜某某无法正常升学,在今后的正常入伍服兵役、就业中均会受到歧视和阻碍,于2022年6月14日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某某刺青工作室行为。因调解未果,提起诉讼。请求退还文身费用、因被告侵权造成文身清洗费3万元并赔礼道歉、因被告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因文身无法正常的学习、生活、参军等直接及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万元。
裁判结果: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文身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某某刺青工作室返还文身费用35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向杜某某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某某刺青工作室不服,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近年来,文身日渐成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标签化等特质,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侵犯未成年人受保护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本案中,某某刺青工作室未严格按照规定核实未成年人杜某某的年龄,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张某某亦未尽到教育、管控和家庭保护的法定监护义务,法院认定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本案的判决,能够警示未成年人不要因寻求新鲜刺激、追求特立独行或者跟风等满足一时之趣而轻易尝试文身这种反悔成本极大的实物,对自己的身体及未来负责;能够引导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及心理辅导,帮助其全面客观地看待文身的文化本质及对今后学习、工作、生活及社交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能够有效震慑、防范文身从业者违规经营,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四:伏某某诉曹某某肖像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伏某某在“小红书”注册为时尚博主,账户名称“豆本豆豆奶”。被告曹某某系拼多多平台“小诗家居城”店铺经营者。被告曹某某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小诗家居城”中使用了原告伏某某在“小红书”公开的两张穿搭照片作为商品宣传广告。2023年7月,原告伏某某以被告曹某某未经其同意在所经营的店铺“小诗家居城”中使用了原告在小红书发布的照片,损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209元。
裁判结果: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在“拼多多”经营的“小诗家居城”店铺的广告图片与伏某某本人在社交媒体公开的两张照片具有高度一致性,足以通过其使用的照片作出是伏某某本人的判断,故曹某某未经伏某某同意使用本人照片,构成肖像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综合考虑侵权方式、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等,判决:曹某某赔偿伏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红经济”“电商经济”“直播卖货”等多种新经济业态,自媒体工作者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在社交媒体中发布自己的原创内容,流量变现的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得到迅速传播,造成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发生。本案即为针对网红博主的肖像侵权案件。被告曹某某未经原告伏某某同意,在其经营店铺的商品广告中使用伏某某的照片进行盈利性宣传,经审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结合肖像“三要素”即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对网络空间中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赔偿进行了综合评定,维护了新业态环境下自媒体工作者的相关权益,也为新业态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案例五:被告人金某、徐某忠等5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初,金某邀约徐某忠同行,从北京市前往四川省德阳市,与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商定,在该市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山里使用自制枪支、热成像仪和探照灯狩猎,猎获动物食用。2021年9月初,金某携带自制的枪支和子弹,与徐某忠一起前往四川省德阳市,再次邀约谭某贵、付某章、孟某国一起到该市清平镇小木岭伐木场打猎,使用金某自制的枪支和子弹猎获野生动物2只,将其解剖后共同煮食,剩余部分动物肉分配后带走。经鉴定,金某等5人猎捕的2只野生动物为中华斑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5万元/只。审理期间,金某等5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人民币共10万元。另查明,自2010年起,金某开始购买配件加工枪支、子弹零配件,自制组装枪支4支,子弹576颗,将自制枪支和子弹分别出售、赠与徐某忠、谭某贵。
裁判结果: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等5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自制枪支、弹药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金某等5人因喜好狩猎而邀约一同前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金某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食用“野味”又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陋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既有力维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为公众个人爱好划了红线,对消除食用“野味”陋习、养成文明饮食习惯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青川某大鲵养殖公司诉青川某矿业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青川某矿业公司于2016年10月偷排污水到厂区围墙外的河滩地上,该河滩地位于青川某大鲵养殖公司取水口上游50米。2016年12月开始,大鲵养殖公司养殖场的大鲵出现死亡,至2017年5月开始出现大量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大鲵死亡原因系矿业公司违规排放进入河道的生产废水,2017年5月至7月死亡大鲵的直接损失1987246.50元,间接损失718950元。2017年,青川县环境保护局对矿业公司违法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查封、罚款125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违规设施设备。后当地乡政府组织人力将矿业公司南头墙外污泥清除,并给大鲵养殖公司架通应急水源。应急管道使用不久被洪水冲毁,大鲵养殖公司继续用原引水渠道给养殖场供水。之后,大鲵养殖公司仍出现大鲵死亡,死亡情况持续至2019年1月。2021年3月,经对大鲵养殖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封存的死亡大鲵进行清点、称量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鉴定意见书》的计算标准计算直接损失合计1051596元。2019年11月法院判决矿业公司、李某先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大鲵养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矿业公司赔偿其大鲵死亡损失。
裁判结果: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矿业公司将生产废水偷排到厂区围墙外的河滩地上,该生产废水排放地位于大鲵养殖公司养殖用水取水口上游50米,矿业公司的持续排放或降雨都会导致排放到河滩地上的生产废水进入房石河内污染河水,被污染的河水经大鲵养殖公司的取水口流入大鲵养殖池,造成大鲵养殖池受到污染;矿业公司偷排生产废水中的超标重金属与大鲵养殖公司大鲵皮肤中超标的重金属种类一致,矿业公司的污染行为与大鲵养殖公司大鲵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青川某矿业公司赔偿青川某大鲵养殖公司损失2723363.70元。宣判后,矿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保护生态环境既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又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举证责任,在被侵权人对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尽到初步证明责任,证明两者存在关联性即推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由污染者承担证实其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同时,对污染物清理后仍存在损害后果,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的时空联系不再密切的情况下,考虑生态环境侵权本身的复杂样态,综合污染物在长时间、跨介质的迁移过程中,受到物理、化学、生物作用,可能产生次生污染等情况,应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督促和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七:被告人王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经刘某从中牵线搭桥与被告人张某认识,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组织他人在2021年12月25日举行的研究生考试中作弊,两人分工明确,王某负责提供考试作弊设备并对如何使用设备进行培训、传输考试答案,张某负责招生,刘某负责从中协调对接,张某每招收一名考生,向王某支付含作弊器材在内1.4万元。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刘某约定除开作弊设备成本费用后,利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张某以参加硕士研究生培训考试“包过”为条件,通过发展下家的方式招收考试培训学员,形成了层层发展下线的招生体系。发展的下线明知或应当明知是考试作弊,仍以研究生培训“包过”名义以4万元至9.8万元不等的费用招收考生,每招收一名学生给其各自上家支付一定费用,从中赚取非法利益。通过上述手段,共招收考生50余名。
后王某购买了作弊设备,并通过网络联系陌生人提供研究生管理类考试和英语考试的正确答案。2021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王某笏先后到四川工业科技大学罗江校区、四川工商学院眉山校区、四川农业大学雅安校区安装了作弊设备。2021年12月24日晚8时许,在四川省康定市四川民族学院附近准备放置发射器的王某、王某笏被抓获,并从所驾车辆中现场挡获作弊器材。
2021年12月20日,受王某安排,干某军在茶楼包间,向参加培训的考生发放无线电接收器作弊设备并对考生讲解作弊设备的使用方法。同年12月24日受王某安排在乐山师院附近安装考试作弊发射器“黑砖”。
裁判结果: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在2021年12月25日国家组织的硕士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王某等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十万至三万元不等罚金,赵某学、黄某刚、华某、干某军等人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近年来,“考研热”频频登上热搜,报考人数逐年增长,考研门槛也随之水涨船高,培训机构及考生铤而走险作弊的现象也频繁发生。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一年一度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时组织、谋划作弊,形成了内部招生、发放考试作弊设备及培训、传输答案、去考点附近安装能够传输答案的设备的分工链条。考试作弊严重破坏国家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危害尤其严重。本案的判决,对于组织考试作弊者企图通过以考试“包过”的手段牟取黑色利益及考生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不学而获的投机取巧手段敲开研究生入学大门,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从高考作弊入刑到考研作弊入刑,法律的适用范围愈加精准,司法保障下各类考试也必将更加公平公正。
案例八:求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求某某近几年一直从事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性质,不是真正的货币。]“挖掘”行业[ 所谓“挖矿”活动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而“挖矿”的人叫做矿工。“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就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为了牟取暴利,求某某在“欧易”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合约买卖,因操作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偿还巨额债务,求某某于2022年1月至6月期间,利用卢某某等7名被害人对自己的信任,虚构合伙倒卖显卡生意,骗取卢某某等7名被害人的USDT币、ETH、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273万余元,被其用于“欧易”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合约买卖及偿还个人欠款,至案发时尚有1431万余元未退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伙倒卖显卡的事实,骗取卢某某等被害人的USDT币、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273万余元,至案发时,被告人求某某尚有1431万余元未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判决:被告人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求某某违法所得1431万余元,追缴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金融科技的进步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商提供给用户的虚拟财产不断推陈出新,网络上出现林林总总的虚拟财产,其中包括本案所涉的USDT币、ETH币即为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虽不属于法定货币,但持有人付出了电力、时间及其他成本,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同样可以作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本案的审理打击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遏制了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诈骗、非法集资、盗窃等犯罪行为,但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本案亦在警示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炒作,虚拟货币易造成资金损失,而且其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案例九:剑阁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剑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5年黄某某通过流转剑阁县某村一组土地开办农家乐(以下简称“某某山庄”),2017年张某有偿受让“某某山庄”资产进行经营,并更名剑阁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同年,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其在风景名胜区内未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修建“某某山庄”处以罚款。2021年,剑阁县林业局又以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停车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某某公司缴纳了上述行政处罚罚款。后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对某某公司在转让“某某山庄”资产后的扩大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22年9月9日向某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某村一组7606.46平方米集体土地,并没收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某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接受某某山庄资产进行经营期间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对其流转的农村集体土地向土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其未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修建“某某山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停车场先后受到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剑阁县林业局罚款行政处罚。被告认定原告接受某某山庄资产后存在未经批准占地扩大建设规模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有权依法对此处罚。但行政处罚认定原告违法占地面积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重新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案件审理等法定程序,直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未按原告申请组织进行听证,以上行为属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被告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原告剑阁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又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本案中,某某山庄未经审批改变林地性质进行建设用途,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肯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保护农用地不受破坏的同时,又对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的全过程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有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农用地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用地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不仅要求使用人根据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而且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履行农用地管理监督职责。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合理有效利用农用地、遏制土地“非农化”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何某某等58人与旺苍某石材加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旺苍某石材加工公司自2019年起先后从四川、陕西、江苏等地雇请了何某某等农民工从事锯切等工作,但一直未按月支付工资。2022年底该公司陆续与何某某等人进行结算,但欠付的工资经催收仍未兑付。2023年6月起何某某等人先后提起诉讼,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旺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调解。因公司未按时支付,7月18日何某某等34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0余万元,同期申请执行还有民间借贷、运输合同等纠纷。在第一批案件执行中,涉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案件增至58件,涉案金额近200万元。
裁判结果:旺苍法院通过约谈、走访调查,该公司涉农民工工资债务150余万元,其余合同类债务高达1500万元,大量诉讼正在不断产生,维权上访事件持续发生,甚至出现暴力手段催收、偷盗、抢夺企业资产的情况。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灵活多样地执行行为,以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积极采取“活查封”措施,对企业资产的查封处置分别采取不同措施,首先对成品商品进行优先处置,对生产链资产进行登记查封,让该部分资产“动”起来,给企业“造血再生”机会;二、强力打击“偷、抢、非法买卖行为”,保护企业合法财产。针对企业资产多次发生偷盗、抢夺、买卖等行为,打击非法处置资产的嚣张气焰,旺苍法院及时厘清财产去向,发出限期追回令4张,处理涉案当事人3人;三、汇集多方力量,促成执行和解,完成生产自救。旺苍法院多次汇同辖区政府、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多方力量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谈判磋商,引导债权人与企业和解自救,最终形成由案外人组成复工复产领导小组,交付租赁费用于解决债务,债务分配中工资、工伤优先为原则的执行和解方案。
2023年9月债权人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正式进入厂区,园区内供电恢复,开始安全生产。同时,旺苍法院收到了企业用于解决案件的第一笔款项20万元,并向进入执行的第一批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案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汇集多方合力,成功执行和解预重整,挽救民营企业,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充分考量案件的特殊性,将“民生”优先原则放在首位,让农民工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类纠纷在案件中得到优先解决,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将“活”查封贯彻全案始终,对企业的生产设备预留处置空间,“查而不封”,为企业恢复生产打下坚实基础。在坚持“执行强制性”特性的同时,巧用执行措施,创新执行理念,促成执行和解,将陷入困境的“将死”企业通过债权人预重整和解盘活,全面恢复正常生产,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源: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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