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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后 子女抚养费到底应由谁主张?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5-16 来源:法治时代网

    抚养费纠纷是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纠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常见的问题就是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主张。随着感情破裂,夫妻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抚养费主张也有所不同。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可以个人名义主张子女抚养费。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费应由谁主张,又如何主张?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赵棚法庭高效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不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也现场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何某认识并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何小甲和一儿何小乙。婚后,何某在外地做工程,李某在家照顾子女。夫妻二人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最终决定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名子女均由李某抚养。何某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支付200万元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并在三年内结清。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何某仅支付了50万元抚养费,便没有继续支付剩余的抚养费。李某一方面独自抚养子女,另一方面坚持还房贷,生活压力巨大,无法继续承担,因多次沟通未果,李某以何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离婚后母亲作为原告主张子女抚养费?法院:原告不适格,准予撤诉。

    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提出抗辩。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与何某离婚后,双方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何某应该按期向何小甲和何小乙支付抚养费。何小甲、何小乙与何某系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何某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由何小甲、何小乙作为权利人向何某主张抚养费,其母亲李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早日给孩子们争取到稳定的生活保障和良好的成长环境,承办法官李世华当庭依法耐心向李某示明法律关系。李某当庭写下撤诉申请书,法庭准予撤诉。

    离婚后应以子女个人名义主张抚养费!法院:指导重新立案,实现当庭调解

    为减轻李某的诉累,承办法官李世华悉心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以何小甲和何小乙作为原告,李某本人作为何小甲和何小乙的法定代理人向何某主张抚养费。法庭工作人员及时帮助李某打印、复印相关资料,实现了当天重新立案。

    随后,承办法官李世华再次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李世华的耐心疏导下,被告何某逐渐认识到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当前经济情况再差,作为父亲也应该克服困难支付抚养费,另外在精神上也应该给予孩子更多关爱。原告代理人李某也表示体谅何某的困难,愿意在经济上承担更多抚养孩子的义务。

    最终,双方就之前未支付抚养费数额及今后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承诺一定会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至此,两起抚养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只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对子女应尽的教育抚养义务,并不会因离婚而解除。该两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坚持“温度”和“力度”兼顾,加强沟通和调解,推动案件实质化解,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不限于父母双方已离婚的状态,父母双方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根据该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来源: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作者 易小丽 胡芳)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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