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文 卢爱伟 周容)近日,福建省泉州开发区依法对5家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现公布案例:
案例一
泉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法案
关键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5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厂区内五具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一具应急照明灯具损坏,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六条002-1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福建泉州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法案
关键词: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测试发现一层应急照明灯未点亮,非消防电源无法正常强切,存在故障。维保单位福建泉州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该单位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福建泉州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州某箱包有限公司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法案
关键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某箱包有限公司2号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时无法切断非消防电源,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六条及附件编号002-1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某箱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福建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法案
关键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福建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五楼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声光报警启动非消防电源未切断,应急照明灯未点亮,测试多个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六条002-1之规定,决定给予福建省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泉州市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违反消防规定违法案
关键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9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泉州市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消防水池被填充拆除,存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七条002-2之规定,决定给予泉州市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来源: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