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由“门店金融”向“互联网金融”全面转化已经是大势所趋。随着互联网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案件也成比例、大规模地增加。在处理各类金融矛盾时,兼顾情、理、法,有效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法治保障作用,既关乎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也考验司法工作人员的智慧。
面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司法领域存在的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近年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响应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推出了无纸化、线上化、智能化“立审执”新模式,积累了司法创新经验,为国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治理体系、保障金融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缘起: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源与改革
(一)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司法处理路径
公正、高效、经济地处理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价值所在。从公平给予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诉讼待遇、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矛盾风险的需求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诉讼审理、强制执行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为诉讼双方提供了全链条的争端解决指引。从案件管辖的视角观之,大量的合同类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都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原告就被告”的规则进行兜底;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也相对规范,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其举证质证、参与庭审辩论的权利也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至于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也并不会因为融入了“互联网”元素便适用截然不同的执行规则。传统的民事诉讼流程依然为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提供完整的诉讼路径。
然而,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观之,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各类矛盾风险,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诉讼和治理的成本。在互联网金融产业不断兴盛、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的时代背景下,要求所有的基层法院法官精准把握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新特点,高效而公正地处理每一起互联网金融案件,自然对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从案件管辖和执行的司法成本观之,“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使得争议双方必须考虑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甚至有可能导致其更愿意使用非官方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必须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管辖、执行程序,“集中管辖”的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
(二)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司法变革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杭州、北京、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公正高效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提供了新的路径。就体制机制设计而言,三家互联网法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全流程推进“线上庭审”模式,无论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信息的核对,还是诉讼证据的提交,乃至最终的庭审活动,都在线上进行。这对于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判效率,带来了诸多的便利。
2024年4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负责人冯燕介绍《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新社供图)
然而,从全面实现互联网司法正义的目标来看,互联网法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已有的制度设计,要求互联网合同争议案件和北京、广州、杭州三地具有实际联系,这也意味着仍有大量案件不会纳入“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的范畴,相关当事人仍将面临传统诉讼程序中的诸多诉累。同时,学界对互联网法院的总体定位、管辖级别、管辖范围等仍然存在争议,如何从法学理论层面深度解答互联网法院“中国模式”的正当性问题,也亟须学界贡献新智慧。此外,从互联网金融司法案件的高效公正审理的需求来看,司法审判资源仍需优化配置。
二、困局:互联网金融案件面临的司法困境
(一)立案管辖难度大
如上所述,互联网法院的出现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司法系统应对互联网金融案件激增的必由之路。2024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审结金融案件303.2万件,同比增长8%,而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增速显然不会低于金融案件的总体增速。三家互联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更是不容小觑,其中互联网金融案件是互联网法院办案压力的重要来源。
有学者对2022年三家互联网法院审结案件的类型进行过研究,在已结案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比达到了56%。可以预见,在我国未来的互联网案件增量中,金融纠纷、借贷纠纷案件,特别是小额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仍将占据较大比重。如果不能及时拓宽思路、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出新的“立审执”办案方式,那么基层法院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我国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势必受到影响。
(二)治理成效难显现
除了司法资源、司法程序本身的限制之外,金融借贷案件本身的实体规则,同样有可能制约我国社会治理成效。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在过去十年间经历了多次演变。依照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只有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时,超过部分的利息的约定才会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出借人年利率超过24%但不高于36%的利息,借款人也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两度修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借贷的利率限定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之下。
从鼓励商业投资、促进资金流动、发展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以严苛的标准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有可能导致经济运行的效率低下,货币难以投向高回报的新兴产业;但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约束过于松弛,则有可能导致贫富差距迅速加大、社会矛盾激增,威胁社会的整体稳定。
人类在早期的法律制度设计当中便充分关注了借贷利率的问题,如《汉谟拉比法典》第89条规定,如果出借谷物或白银的利率超过了20%,则本金和利息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归于消灭;我国《唐六典》中也曾规定,“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把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定在5%以下。但从各国古代的商业实践来看,突破法定利率上限的案例不胜枚举。我国当下的利率制度设计,是否真正体现了商业交易中的“交换正义”、符合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其利益诉求不同,往往会有不同看法。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我国利率制度的更替过程中,有一部分人不仅丧失了持续还贷的能力,生活也陷入了困顿,即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法定上限,审判和执行法官也容易处于“法不容情”的两难抉择中。
(三)债权人权益难落地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执法、司法活动,也应契合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等基本的要求,并且要考虑是否能够实现“案结事了”。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不仅表现为办案机关案多人少、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易查证等现实挑战,具体到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则表现为高昂的异地执行成本和难以找到适当的可执行财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所欠金额往往有限,但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是房产、车产等大额资产。如果法官依照传统的执行机制,及时查封、扣押乃至拍卖这些大宗可执行财产,再辅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手段,当然可以充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张,但执行手段与执行目标相比显然失当,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此外,对于偿债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如果过高的利率和过于强硬的执行手段使其深感偿债无望,只会加深其对执行活动的抗拒。易言之,机械式地维护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有时并非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也非提升社会治理成效的终极之道。
三、破局:互联网金融案件司法集成处置的五指山实践
(一)集成立案,流程化提升办案效率
面对不断激增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办案压力,同类化处理、集成式办案是优化办案流程的方式之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也存在“共同诉讼”“集体诉讼”等合并立案、集中审理等提高办案效率的机制,但其对诉讼主体、诉讼标的仍有相应的要求。在借贷双方都非特定主体的情况下,仔细归纳总结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特征和要素,在遵循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充分优化立案审案流程,才能充分提升办案效率。
2021年,在海南省委、五指山市委重点推动贷后服务产业项目之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互联网金融案件。在充分吸收借鉴互联网法院无纸化、线上化、智能化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不仅充分利用电子送达、线上开庭等规则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还认真归纳总结了互联网金融案件在争点、证据等方面的共同特征,通过要素式审理的方式,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目前,面对众多知名金融机构提起的大量互联网金融诉讼案件,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基本能够做到及时高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赴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指导工作,数十家地方法院赴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调研学习,体现了司法集成模式的优越性。
(二)法理兼容,关怀式处理金融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诉讼作为定分止争的方式之一,并不一定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万能良方。为此,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在推进调解工作方面出真招、见实效,通过强化与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劝解金融公司降低利率等方式,合力化解高约定利率给借款人带来的抵触情绪。
在司法实践中,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在上级党委的大力支持下,与海南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对接、协同发力,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金融行业政策,为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储备充分的法源基础。同时,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特殊群体救助中心建设,劝说金融机构对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减免利息,具体适用10%、8%、5%哪一档的“降落伞利率”,由法院以“类调解”的方式自由裁量确定,对于因重病、残疾、见义勇为等情形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特殊群体救助中心还会部分或全额代偿债务、发放生活补助资金等。这一系列举措得到了多数债务人的认可,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回收率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三)有限执行,精准化降低执行成本
在合理降低借贷利率的基础上,使用恰当的方式推进执行活动,也是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面对数量激增的互联网金融案件,传统的执行制度面临执行成本过高、执行效率较低、“轻罪重罚”等弊端,必须对执行方式加以变革。基于此,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通过探索实施“有限执行”制度,在执行措施、执行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具体而言,对于执行标的额较低的被执行人,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尽量避免使用拍卖大宗资产、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较为严厉的手段,而是以执行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内的财产为主,进而避免执行强度与执行标的不相匹配。同时,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将1万元以下、1万元至20万元的债务执行期限分别规定为2年和4年,解决了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如此,“有限执行”既有效调动了执行资源、提升了执行效率,又以合乎比例的方式推进了执行工作,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
总之,法院系统在办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时,不仅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定分止争,同时也在影响社会生产生活。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近年来“立审执”等方面的集成改革,充分体现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司法温度,为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司法保障模式,为推进金融强国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作者系五指山市贷后服务产业协会会长李晓伟,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