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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萍乡检察温情履职 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7-04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小亮系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2005年12月出生。2022年2月,小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时17周岁)明知上线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了获利,先后介绍易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给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使用。银行卡使用期间,易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名下银行卡涉及多名网络诈骗被害人诈骗款项共计118000元,小亮从中获利200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小亮明知上线犯罪人员通过其所介绍同学提供的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资金,仍然介绍同学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提供帮助,获取收益,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小亮犯罪时16周岁,无前科劣迹,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8个月考察期。针对小亮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的问题,检察机关与社工、小亮制定了针对性监督考察三方协议,通过帮教公益活动和定期沟通近况、法律知识普法,让小亮意识到了需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树立正常的价值观。检察机关对小亮开展社会调查发现,由于监护人忙于工作,平日里对小亮缺乏及时有效的教育监管,采取简单粗暴的打骂的教育方式。教育方式不当、对不良价值观缺乏及时有效的引导和开解,导致小亮行为出现偏差,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为督促小亮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检察机关对小亮的父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小亮的父亲转变教育方式,建议其多与小亮耐心沟通,倾听了解小亮的想法,加强亲子交流,共同构建一个耐心温和的家庭环境。

    为多方了解小亮的平时表现,检察干警积极和科任老师沟通,了解小亮的学习生活和日常表现,对其成绩、待人、生活方面进行全面了解,科任老师反映小亮平时表现良好,待人处事有礼,平时较为老实温和。加上小亮的平时表现证明其在居住地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属于一时误入歧途,仍有改正的机会。检察机关综合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定期对小亮进行电话回访和对社工进行沟通,了解小亮的近况和表现,保障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承办检察官在该案的履职,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据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电信网络的相关诈骗犯罪,因该类犯罪操作简单、收入颇丰、无技术要求,加上犯罪分子针对未成年人的涉世不深、贪小便宜、渴望赚钱的特点进行利诱,使得未成年人成为该类犯罪的常客。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生,其思想较为单纯且从众性较强,很容易被网络犯罪分子盯上,进行利诱,从而成为出租、出售“两卡”犯罪的工具人。在此前提下,检察机关在办案时既要注重帮教涉案未成年人,也要聚焦背后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协同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构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检察机关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解释当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明知上游是犯罪所得还出借银行卡“刷流水”的行为,属于帮助上游犯转移犯罪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供稿单位: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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