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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泗阳法院新“枫”景: 法官!父亲的欠款我来还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7-0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孙成林 金娟)“法官,我知道了,谢谢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钱我替父亲还了。”

    近日,被告之子李某某主动向原告张某支付了父亲长达十年的欠款,面对这样的“代父还债”,张某十年的心结被成功解开。

    案情回顾

    十年前,李某在张某处购买一辆电动车,因资金不足还差3000元,便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上述欠款事实,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并支付利息。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均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截至起诉时,李某仍分文未付。

    调解经过

    新袁法庭接到此案件,考虑到该案件时间久远且标的不大,审理法官便在庭审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张某表示自己开店不容易,大家都是街坊邻里本不想将事情演变成这样,可李某次次推诿不还钱,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当法官试图与李某联系时,却发现李某常年不在家,电话也无法接通,通过街坊邻里的帮助联系上其子李某某。经了解,李某现年近六旬,无任何劳动来源,无还款能力。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息诉止争,法官耐心地向李某某普及法律知识,告知其父亲李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予恪守,李某未依约按期还款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

    李某某称不知晓父亲有这笔债务,但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他与父亲核实过认下了这笔债务,其考虑到父亲年龄大了,故向法官询问父亲李某的欠款可否由他来代替偿还。在法官与张某沟通后,张某表示同意,李某某当天向张某转账3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利息并依法撤诉,这起近十年的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父母和子女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父母的债务与子女无关,一般情况下,子女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但在本案中,“代父还债”虽不是法定义务,但是李某某主动替父还债的行为,体现了其作为人子的一种道德责任,是孝行,也是诚信和担当。(供稿: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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