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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徐州:买卖合同中运输风险谁承担?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7-10 来源:法治时代网

    买卖合同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谁来承担损失?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简明扼要地解析《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看法律如何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界限,确保交易公平。

    基本案情

    2023年,外地经营的A公司与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本地的B公司微信联系,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大蒜,A公司自行联系车辆运输。大蒜货款166620元,A公司已支付10万元。因剩余货款66620元迟迟未支付,B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出大蒜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起火,所购大蒜已全部灭失,自身损失惨重,对簿公堂亦实属无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该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六百

    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

    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

    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A公司自行联系车辆运输购买的大蒜,自B公司将

    大蒜交付至承运方后,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到A公司,因而A

    公司以大蒜运输途中灭失、损失惨重为由拒不支付货款,于法无据。经法

    院释法说理,考虑到大蒜在路途中确已灭失的事实,B公司愿意放弃部分货

    款以分担损失,A公司同意近期将剩余货款付给B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握

    手言和。

    法官说法

    交付风险转移规则系风险转移原则的基础。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而在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特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已转移至买方。且考虑到大蒜、蒜苔等属于时令蔬菜,本身对于存储、运输均有一定的要求,因而在选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时,一定要做好大蒜、蒜苔的保鲜、存储工作,避免大蒜、蒜苔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供稿单位:江苏徐州邳州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李锁娜 陈楠)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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