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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夷陵:“不刑”≠“不罚” 行刑反向衔接守护“三有”动物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7-1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何骁)初夏的晚风吹动着窸窣的树叶,沉睡的山林里,一只昼伏夜出的果子狸开始出门觅食,刚走没几步就不慎落入“甜蜜陷阱”。第二天一早,一只神秘的手将它拎了起来……


    依法精准把握诉与不诉

    宜昌市夷陵区地广物博,辖区内有大老岭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丰富,庄稼汉老庄便居住于此。“又能保护庄稼,又能卖钱补贴家用,岂不是一举两得?”在一次闲聊中,老庄偶然得知有人收购“白米子”(果子狸),便动了歪心思。2023年7月至8月间,通过放置铁夹子,老庄先后猎捕果子狸2只,以45元一斤的价格予以出售。以同样方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卖给此卖家的,还有同为夷陵区人的望某某和傅某某。

    “我知道错了,都怪自己不懂法,今后我再也不会捕捉野生动物了,我愿意接受处罚……”公开听证会上的老庄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老庄小学肄业后便在家务农,案发两天前,他刚刚完成第二次交易。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发现老庄和望某某、傅某某三人均没有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12月,夷陵区检察院对庄某某、望某某、傅某某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理情融合决定罚与不罚

    不起诉后,这个案子就了结了吗?难道他们的非法狩猎行为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吗?答案是否定的。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部署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即“反向衔接”,旨在消除追责盲区。

    “不起诉后虽不用进行刑罚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刑事案件审结后,该院刑检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动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后,认为庄某某等3人虽情节轻微,可不予判处刑罚,但如果“不刑”又“不罚”,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该院遂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意见。


    多方会商寻求“最佳答案”

    行刑衔接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主责,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是实现“罚当其错”的关键。该院迅速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考虑到傅某某、望某某、庄某某3人都是农村村民,法律意识不足,收入水平不高,且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工作,遂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2024年4月,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傅某某、望某某、庄某某,分别作出罚款2.4万元、1.2万元和0.96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意见》实施以来,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19份,督促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解决不刑不罚的问题,有效实现了“罚当其错”,确保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看!这是果子狸,就是我们俗称的‘白米子’,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是小麂,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大家不要伤害它们⋯⋯”老庄穿着红色志愿马甲拿着打印出来的图片向身边的村民一一介绍,“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犯法的!大家一定要以我为戒啊!”截至2023年12月,3名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时长均已达到40个小时以上。

    清脆的鸟鸣辗转山间,老庄的身后,是处处洋溢着生机盎然的那片山林,清风拂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正在徐徐绘就。(稿件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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