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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8-1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胡小华) 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江西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昌市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案源通报,反映南昌市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涉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辆“喜迈”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007Z),为满足客户需要,在车头加装储物架、改装坐垫和加装车身护杠,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该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8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港镇小项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0日,九江市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修水县黄港镇小项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店铺开展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售。经查,当事人以2650元/辆的价格购进小刀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27Z)2辆(不含电池),上述产品无脚踏骑行功能,坐垫长度为620mm,其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源区远超摩托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4年7月8日,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源区远超摩托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器、罚没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经检验,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30个,已销售2个,召回21个,销售金额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78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的2辆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促进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在车辆的脚踏板下扩增蓄电池安装槽,并加装铅酸电池,同时对车辆的外观进行了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已销售1辆,剩余2辆未销售,货值金额5460元,违法所得24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已将改装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5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2233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结构-脚蹬间隙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订购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2辆分别作检验样品和备样,1辆已召回。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600元,当事人获利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上饶市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华仔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4日,上饶市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华仔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仔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型号TDT705Z台铃牌电动自行车8辆在店内销售,已销售6辆,2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货值金额1980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吉水县运金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0日,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水县运金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3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TDT1286Z型 “爱玛”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按原价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37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6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TDT685Z型“绿风”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便于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导致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已全部销售,货值8100元,违法所得总共为9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供稿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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