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期,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成功斩断一个利用网络大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利益链,打击了为该黑灰产建群推广担保的犯罪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7名,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数亿条,追赃三千余万元,严厉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电脑程序获取大量QQ号码,并以性别、年龄段、活跃度、浏览网站频次等为关键词,筛选出符合买家需求的QQ号码。通过吴某某在QQ组群发布的广告,被告人林某某联系到吴某某,提出购买符合其要求的QQ号码,两人于2022年 6月至2023年3月进行了多次交易。经查,林某某通过境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OKX,支付吴某某虚拟货币749500USDT(折合人民币505万元)。经鉴定,吴某某向林某某发送文本共计416个,其中可恢复文本3个,包含QQ账号共计6万条,实名认证率为91%。
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将获得的QQ号码转化为包含有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信息,在网络社交平台TG上发布以招揽买家,经查其发布的信息文本共十个,包含公民个人信息4974条。
林某某在TG平台“黄站长”组群中多次发布广告。通过上述广告,邵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性别等公民信息87841条,后邵某某将购买的公民信息以1100USDT(折合人民币约 7500 元)价格出售给他人。王某某向林某某购买包含手机号、QQ号的公民个人信息286026条,后转卖给他人,获利3万元。李某某向林某某购买有贷款需求的公民个人信息50179条。
另查明,从2021年开始,梁某某雇佣牟某某在TG平台建立“黄站长”聊天群组,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并提供担保,非法交易金额达3762395.9453USDT(折合人民币约2516万元)。
最终,林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均被判处相应刑罚。牟某某被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
三、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努力追求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案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履职办案,在实体上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在程序上提前介入、法律监督,在效果上积极履职、全链打击,最终做到了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
本案涉及多个链条、涉案人员众多,不同人员在主观恶性、犯罪层级、违法所得数额方面存在差异。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以司法政策为引领,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具体而言,林某某作为专门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犯罪人员、吴某某作为基础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者,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对利用销售环节赚取差价等情节相对较轻、获利较低的中末端人员,如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可根据买卖公民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退赃等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其中的梁某某、牟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提前介入,法律监督,在程序上使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
1.提前介入,引导公安取证。本案因存在涉案人数较多、信息数量较大、赃款数额较多,交易与支付平台均是境外平台等问题,在侦查阶段,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取证,及时锁定关键证据。(1)侦查机关移送证据中存在大量QQ号码,为证明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引导侦查机关对可恢复的6万条QQ号码及时向腾讯公司发出电子司法调证以核实实名认证情况。(2)引导侦查机关对每个嫌疑人TG平台名称、交易信息、OKX支付账户进行及时取证研判,固定所有网络证据,形成证据闭环。(3)涉案信息数量巨大,无法每个核实真实性,取证较难,引导侦查机关随机抽样后再去类似支付宝等权威数据库内对信息同一性进行比对。
2.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捕漏犯。(1)本案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对侦查过程全程监督,保证案件证据质量,在发现侦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及时制发了《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后侦查机关积极整改回复。(2)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阶段,发现林某某有多个下游买家,且其发布犯罪信息的“黄站长”组群,存在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交易进行推广和提供担保的行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追捕了下游买家李某某、王某某,以及“黄站长”的建立者梁某某和维护者牟某某。
(三)检护民生,积极履职,在效果上使人民群众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检护民生,保护人民群众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链条中关键环节,严重侵犯了群众个人隐私,危及财产安全。本案属于利用网络专门从事信息贩卖及为黑灰产推广担保的黑色利益链条,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吴某某批量获取公民信息,林某某将其加工后直接流入下游违法犯罪,梁某某带领犯罪团伙为黑灰产建群推广,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树立全链条打击理念, 上下游深挖、全方位惩处,彻底斩断了该黑色利益链条,铲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土壤,保护了人民群众信息安全。
2.加强检企协作,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联系腾讯公司,专门就本案进行了座谈研讨。一是通报案件情况,针对通过QQ号码转换成手机号码的犯罪手法,共同分析研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该技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学习腾讯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工作做法,积累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工作经验;三是与腾讯公司达成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协作机制,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3.积极履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梁某某、牟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积极履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有效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梁某某认罪认罚,从轻处罚,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较轻量刑建议;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仅仅参与了犯罪团伙的辅助性工作,且犯罪时间仅两个月,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对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社会机构对梁某某、牟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和帮教,在帮教期间二人积极悔过自新,深刻反省自身错误,并积极为侦查机关提供境外嫌疑人线索;(3)承办检察官积极与二人学校四川某职业技术学院联系,经过多次商谈,学校为二人保留了学籍,目前牟某某已返回校园。
四、办案思考
1.经实名认证的QQ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码和QQ号码。手机号码在实名登记制下,能够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由于QQ平台设立早、注册门槛低,账号设立简单,存在一人多个QQ账号或未实名认证的情况,但是实名认证过的QQ号码附带姓名、手机号码等多个信息,因此实名认证的QQ号码,能够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数量与违法所得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明确了个人信息数量与违法所得数额都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同一案件中既查明了个人信息数量,又查明了违法所得数额,该如何适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个人信息数量为主要考量标准,以违法所得数额为补充标准。(1)个人信息数量明确。林某某与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之间交易的个人信息数量明确,因此直接以个人信息数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2)个人信息数量不明确。林某某与吴某某交易的个人信息数量无法明确认定,恢复的6万条QQ数据中实名认证率达到91%,虽无证据认定具体信息数量,但是仅恢复的实名认证的个人信息数量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二人交易赃款数额为505万元,也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结合二人长期交易,以买卖信息为业,因此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更具有客观性。
检察机关办案应将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贯穿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最佳效果,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郭庆军系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珊珊系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中国法治创新发展报告(2024)——2024年法治创新案例和优秀创新论文选编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