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女友iPhone 15,分手后想要索回,法院是否会支持?日前,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手后索回手机案,并依法判决。
2023年1月,原告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遂开始谈恋爱。2023年2月2日,男方花费了8130元购买了一部iPhone 15的手机,并在女方生日期间自愿主动将手机送给了女方。过完年后,女方外出工作,双方互相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事后,女方以双方不合适为由,与男方分手。男方遂要求女方返还手机,女方拒绝返还手机,双方产生纠纷。
广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高某将手机赠送给王某,系恋爱期间男方为了面子与增进感情而自愿赠与财物给女方的行为,双方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行为不同于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男方支付女方彩礼系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行为。本案,高某赠与王某手机时并未附任何条件和义务,完全系男方的自愿行为,女方也不存在向男方索要手机的行为,高某现因双方分手而要求王某返还手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判决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此外,该法还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承办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赠与行为附条件,比如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嗣后条件未成就,则赠与可解除。如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的赠与如:房产、汽车、家具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发生纠纷后受赠人应承担返还责任。因此,“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切莫被爱情冲昏头脑,金钱买不来爱情,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意愿和经济能力。(供稿单位:广昌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姜祖伟 曾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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