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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名下的独资企业财产是否应当进行申报?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0-09 来源:法治时代网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L某因未将其独资拥有的广州某电子厂作为财产申报,被C县人民法院处以1万元罚款。面对这一处罚,L某提出了复议申请。近日,针对这一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独资企业财产是否应当进行申报的争议,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L某在C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将其名下的广州某电子厂作为财产进行申报,C县法院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收到罚款决定后,L某不服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认为C县法院事实认定错误。L某认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其名下的独资企业并非被执行人。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某电子厂股东为L某,持股比例为100%,该电子厂实为L某开办的独资企业。2024年4月被执行人L某填写申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时,未将该电子厂财产进行申报。

     

    法院审理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名下的独资企业财产是否应当进行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及财产收益均应如实申报。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若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被执行人未申报,法院认为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作出1万元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说法

    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两者的区别也会导致执行阶段针对股东执行方式的不同。

    对于申报财产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的独资企业在申报财产时应当如实填报其名下的独资企业信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因此,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只能执行该股东的股权。被执行人可申报股权情况无需申报公司财产。

    对于执行方式而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非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不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的情形下,法院可以执行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冻结、拍卖),但不可以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独资企业,法院是直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的财产。

    对于能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而言:答案都是否定的。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前提条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规定股东对外负债时,可以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的情形下,法院只能通过冻结、拍卖执行该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可以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也不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的独资企业,法院是直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的财产,而不是通过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再去执行。(供稿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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