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聚焦建设美丽中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七个聚焦”之一,提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2024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
近年来,杭州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色生态,聚焦人民群众的生态司法需求,创新探索生态司法举措,护航绿色发展,努力以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一、坚持法治思维,专业化建设有深度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一件涉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往往还涉及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赔偿及行政责任问题,因此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具有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特点。为更好地以法治之力保护生态环境,杭州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统一归口的“三合一”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
2022年1月,杭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运行,“三合一”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就辖区内基层法院,要求做到“三明确”,即明确一名副院长统一分管,明确一个业务庭落实考核指标,明确一名联络员对接上级法院。通过不定期开展业务集体研讨交流会、常态化开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研究,发掘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仅做到审判团队、职能的“物理”聚合,更力求激发审理理念、业务等方面的“化学”融合。
淳安法院成立全省唯一人民法庭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并首创环境资源审判意见书制度,对环境资源领域突出问题发出预警、建议,助力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在“三合一”的基础上,杭州法院还进一步探索“3+1+1”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将专业审判力量延伸至环境资源的破产和执行案件,多维度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努力破解环境资源案件执行难题,探索破产程序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杭州中院指导富阳法院搭建数字化应用“生态e治”,聚焦破产案件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就民事公益诉讼中先予执行问题,杭州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全与执行的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全与执行工作。
在成立专业审判团队的同时,杭州法院不断健全生态司法服务保障机制。2022年初,杭州中院制定《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美丽杭州”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聚焦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美誉度、认知度、专业度、精品度和协同度。2024年,杭州中院发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方案,其中“绿色转型”保障行动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环境资源审判具有系统性、专业技术性等特点,内容涉及林业、矿产、水利等诸多领域。基于此,杭州中院在省内率先建立环境资源技术调查官制度,首批聘请23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的专家学者、工程师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填补了杭州地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的空白。目前杭州法院已在多起环境资源案件中聘请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积极参与案件庭审调查、评议,出具专家意见,承担“技术翻译”辅助职责。
专业化建设催生了专业化的审判团队,交出了环境资源审判的高质量答卷。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杭州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9289件,在案件办理中力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产生了一批典型案例。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最高院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中和碳达峰典型案例。林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探索民事公益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获《浙江审判》“百山祖杯”一等奖,是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41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一。 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案,获评最高院典型案例。滨江法院依法审理“一碳二卖”民事案件,通过判决形式厘清碳减排量交易的相关规则,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二、坚持系统思维,修复保护有力度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从而达到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的目标。”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安全,保护和修复才是根本目的。杭州法院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注重预防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贯穿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全过程。
据统计,杭州市现有古树名木2.9万余株,因分布范围广、品种类别多,管理难度较大。杭州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的殷殷嘱托,积极探索古树名木的多元生态保护机制和协同治理机制。2024年3月,在临安天目山镇设立杭州首个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基地,召开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座谈会,邀请市园林文物局、市林业水利局、浙江农林大学等10多家相关单位共商保护大计。2024年6月,临安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古树名木司法保护的十条意见》,围绕健全多元共治保护体系、完善相关案件审理机制、加强古树名木损害修复工作、搭建执法司法“直通车”模式等十个方面,对司法保护古树名木作出行之有效的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恢复至其基线水平以及生态环境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杭州法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时,践行修复优先的理念,力求使受损害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市检察院诉夏某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受损古樟树位于杭州西湖边、古昭庆寺遗址前,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和经济价值。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将赔偿款支付给承担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园林绿化中心,用于涉案古樟树后续的复壮养护,并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款项使用予以监督,确保修复判决落实落地。
淳安检察院诉陈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林业专家制订修复方案、林业部门监督补植复绿的及时性并查验效果,公安、检察同步刑事诉讼,法院根据补植复绿的效果、认罪认罚的表现、生态修复补偿金的支付情况等情节作出判决,判后对生态修复资金的使用及后续修复效果开展执行监督回访,该案例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执行监督”四位一体办案模式,获评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杭州法院积极探索替代修复方式,以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杭州中院审结一起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生态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5187元,款项用于购买碳汇。该案系浙江首例在主文中写明购买碳汇的判决,并于2022年12月顺利履行。在此基础上,杭州中院积极探索碳汇认购的修复方式,与市检察院共同发布《环境资源案件中适用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的工作指引(试行)》,实现司法认购的规范化。在某非法捕捞案件中,判决由被告人增殖放流来修复生态,淳安法院还探索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纳入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内容。
“谁损害,谁修复”是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责任方式。但实践中,行为人的能力不足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时,基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考虑,政府应先行履行修复职责。在林某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林某某非法采矿,导致建德某石灰山被破坏。林某某因尚在服刑,暂无能力履行修复职责。眼看梅雨和台风季节即将到来,考虑到被破坏的石灰山因自然天气原因可能引发其他次生灾害,需及时开展边坡治理与生态修复。杭州中院向建德市规资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开展修复治理工作,获得积极反馈,职能部门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将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理念落在实处。
三、坚持底线思维,权益保障有温度
杭州法院坚持为民情怀,筑牢底线思维,始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生态环境这一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杭州两级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生物多样性全面保护。杭州中院审理的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案,支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职能作用,协同保护生态环境,入选最高院发布的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杭州法院既依法支持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行为,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又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在因非粮化整治引发的履行行政协议案件、因矿山关停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判决政府给予原告相应补偿或赔偿。
杭州中院通过释法说理、组织调解,圆满解决一起历时数年、因水源保护区划定引发的生态补偿争议。袁某某诉两区政府生态补偿行政案件中,杭州中院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多次参与、指导诉前协调,并在诉讼中组织调解,经过努力各方当事人就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案件审结后,区政府向法院送来手写的感谢信:“贵院领导和法官们爱民为民的情怀、专业敬业的态度、细致暖心的服务,无一不让我们为之感动……”几天后,袁某某也送来锦旗,上书“勤政高效 司法为民”。
四、坚持辩证思维,协同共治有广度
杭州法院坚持辩证思维,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作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改革试点的落地处,新安江—千岛湖流域是落实长三角一体化战略、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理念的重要依托。2022年以来,杭州法院、黄山法院不断加强联动治理,跨省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共护系列活动,共同签署《新安江—千岛湖流域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并围绕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方案、生态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等内容不断深入开展交流研讨,努力凝聚保护一湖秀水的上下游合力。
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以来,经历了生态巨变、文脉传承、业态焕新的十载蝶变。杭州法院依法履职,做好“高质量审判”“一体化保护”“多元化协同”三篇文章,为保护、传承、发展大运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2024年6月13日,杭州法院在塘栖古镇设立大运河(杭州段)司法保护基地,打造集司法研究、实践应用、宣传教育、成果展示“四位一体”的大运河司法保护平台。大运河(杭州段)沿线7家法院共同签署司法保护共识。根据共识,7家法院建立涉大运河一站式诉讼服务,完善跨域立案、探索跨区域重大案件一体处理、审判事务相互协助及委托制度,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在加强审判事务协作、促进裁判规则统一、推动审判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等方面开展合作。
在不断深化区域司法协作的同时,杭州法院持续拓展行政、司法、执法领域协同配合的跨度。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问题、非法捕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问题,与生态环境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两次联合发文,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衔接工作指引(试行)》《杭州市非法捕捞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专项衔接工作机制。
杭州法院还以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设立环境执法和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联合出台生态修复司法联动实施意见、联合发布案例等方式,加强与各部门间的联动交流。2024年3月,杭州中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美丽杭州建设”专题研讨论会、与市规资局召开了农用地保护专题研讨论会、与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专题研讨会,增进生态环境保护业务方面的交流,达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共识。2024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市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发布杭州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杭州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情况报告(2022.1—2024.6)》全方位、多维度呈现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再花钱治理污染有可能使资产更少,从表面看,破产审判和生态治理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杭州法院准确把握其中的对立统一关系,将污染治理与破产程序同步推进,及时消除污染隐患,助力企业盘活资产,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的资产安全和价值,实现了破产审判与生态治理的有机融合。
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处理企业危废物品,入选最高院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中和碳达峰典型案例。以该案为契机,富阳法院总结梳理破产程序中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堵点痛点——危废、固废等有害物质识别、处置、监管、费用解决问题,着手开发破产企业“生态e治”应用平台,并于2023年6月上线。该应用构建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全流程、多部门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形成包括破产管理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多主体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闭环。2024年4月,破产企业“生态e治”应用平台由富阳试点升级为杭州实践,以“数智+绿色”的加法式改革获得乘法式效应,实现了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双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五、坚持创新思维,普法教育有热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建设离不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离不开全民守法。人们通常认为到江里捕鱼,在山上采些花草、抓些野味很平常,但有可能就触犯了法律。在生态环境领域,加强普法教育、提升民众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杭州法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不断创新普法方式,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故事,凝聚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共识。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时间节点,组织院长公开开庭活动和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切实增强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效果。
杭州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环保行政复议案件,杭州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市长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区、县(市)分管领导等200余人全程旁听案件庭审,使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钱塘法院在审理的非法捕捞及销售水产品刑事犯罪一案中,在当地渔业市场开展巡回审判,邀请渔市内经营者和附近居民到现场旁听庭审活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行”的宣传效果。2024年爱鸟周期间,淳安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经开庭审理,淳安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同时向被告人发出杭州地区首份《护鸟令》。
“人在天地之间,与万物同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们要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筑牢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屏障,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如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修复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等。杭州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努力打造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杭州样本”,以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作者毛煜焕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春伟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廖珍珠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9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