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的延续,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人民法院做好做精刑事审判工作,推动刑事司法领域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指引。但在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土化落实”仍存在诸多困境。本文重点选取了H省某市法院近三年刑事案件量刑数据为样本进行梳理分析,认真剖析背后的原因,并就如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探索与思考。
一、检视:H省某市法院近三年刑事案件量刑的现状梳理
(一)判处重刑及缓免刑情况
1.判处重刑情况。2021—2023年,全市法院判处五年以上(含五年)人数占一审案件被告人数(即重刑率,下同)分别为11.86%、9.34%、9.20%。H省同年度平均重刑率分别为8.65%、7.91%、7.38%,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该市法院近三年判处的案件重刑率同比H省均约高出2个百分点。
2.判处缓免刑情况。全市法院判处缓免刑人数占一审被告人数(即缓免刑率,下同)分别为2021年11.83%、2022年7.93%、2023年11.36%。H省同年度平均缓免刑率分别为19.72%、15.73%、26.37%。由此可以看出,该市法院判处缓免刑率同比H省2021年和2022年约低8个百分点,2023年约低15个百分点。
(二)案件罪名分布情况
1.判处重刑案件分布情况。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判处重刑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数较多的三个罪名占比(占判处重刑被告人数)分别为:2021年贩卖运输毒品罪 28.73%,诈骗罪 22.91%,组织卖淫罪6.73%;2022年诈骗罪26.61 %,贩卖运输毒品罪18.59%,强奸罪17.81%;2023年诈骗罪26.36%、贩卖运输毒品罪14.58%,强奸罪13.46%。
从判处重刑案件罪名分布情况来看,诈骗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是该市近三年来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类型,涉性侵类犯罪行为也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2.判处缓免刑案件分布情况。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判处缓免刑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数较多的三个罪名占比(占判处缓免刑被告人数)分别为:2021年危险驾驶罪35.8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81 %,交通肇事罪7.10%;2022年危险驾驶罪24.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60%,交通肇事罪8.06 %;2023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4.21%,危险驾驶罪14.07%,盗窃罪 8.02%。
从判处缓免刑案件罪名分布情况来看,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盗窃类案件已成为该市近三年来适用缓免刑的主要类型。
(三)现状特征分析
根据上述判处重刑、缓免刑以及案件罪名、地域分布情况,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材料及全市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座谈会反映的情况,该市法院打击刑事犯罪呈现如下特征:
1.刑罚实施成本居高不下。一方面,入刑人数不断上升。2023年的入刑人数比2021年上升了25.39%。另一方面,重刑率持续高位运行,适用缓免刑率低位徘徊。近三年来,全市法院重刑率约高于H省平均数2个百分点,而缓免刑率持续低于H省平均数8个百分点,2023年缓免刑率甚至低于H省达15个百分点。
2.轻罪打击面失之过严。全市法院缓免刑率靠前的罪名,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为刚刚步入社会的求职者,系初犯、偶犯,但一律入刑。H省缓免刑适用率平均不到20%,而该市缓免刑率只有10%左右,80%以上被告人被判处实刑。一些地方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相当部分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小,但却因无证驾驶等情形被判处实刑。
3.政策把握幅度地域特征明显。从H省范围内看,该市重刑率约高于H省平均数2个百分点,而缓免刑率低于H省平均数8个百分点,存在明显的“一高一低”的情况。从全市范围内看,该市基层法院地域也存在类似上述的“一高一低”情况,其中最为明显的是E法院和D法院,E法院重刑率三年来均系全市最高,均为10%左右,但缓免刑率相对较低;D法院缓免刑率三年来均为全市最高,但重刑率均为全市最低。
上述特征表明,全市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严”的更“严”,该“宽”的则谨慎地“宽”。在具体落实“严”和“宽”的方面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从“严”把握的问题,且均“严”于H省的平均数,“宁重勿轻”“宁实勿缓”的重刑主义思维倾向较为突出。
二、剖析:重刑主义思维倾向背后的原因分析
(一)本地传统的惯性思维
1.本地打击高发犯罪行为已形成标准和经验。本地区高发犯罪行为主要集中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贩毒”“强奸”等类型,为了维护本地区的社会安定,也为了维护本地区人民群众普遍的价值需要,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这些高发的犯罪行为基本不适用缓刑。同时,本地存在的地域性特征犯罪案件,有关长期性的专项审判、专项行动,如“打击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禁毒”“打击制贩假证”“反诈打跨”及其上下游犯罪等,历来都是坚持从严打击、从重判处的原则。长期以来对类案已形成了“一律从重”的量刑标准和实践经验。
2.本地刑事办案战线存在传统的惯性思维。本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刑罚一直相对较重,且缓刑适用率相对较低,重刑主义惯性思维在多数审判人员中不断强化,并形成某类案件一般不判处缓刑的刑事办案“理念”。本地刑事审判素有对某类高发型犯罪案件不适用缓刑的“刑事理念”,这些“理念”又在“传帮带”中保持了传统惯性思维的延续。
3.本地新旧类案如何“同判”已形成思想困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办案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但因之前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均坚持了不适用缓刑或基本不适用缓刑等“办案理念”,理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类案同判”问题也困扰办案人员的思想,如担心同类案件未曾判处缓刑,自己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与之前所判处的同类型案件不平衡,会被认为对案件“放水”,甚至在今后的案件评查、队伍教育整顿时成为重点对象,徒增对案件进行说明、检查、汇报等麻烦。
4.社会公众情感取向的潜移默化影响。社会公众对刑事犯罪素有重刑主义的情感取向,对犯罪分子深恶痛绝,并认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应“严打震慑”,坚决要求“严惩”,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反映更为强烈,所提出的诉求基本上为请求从重判处刑罚,并提出高额的经济赔偿请求。办案人员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如果民事赔偿部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考虑社会公众的情感取向,往往会在刑事部分予以适当“从严惩处”,以缓和双方矛盾,顺应社会公众的情感取向。
(二)考核指挥棒的指引倾向
1.专项行动考核的指引倾向。本地在开展专项行动时更倾向考虑到当前犯罪形势,形成打击犯罪时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如提出“四个一律”“十个一律”等从严惩处的考核机制要求,由此呈现出“一律从严从重判处实刑”的倾向。如“打击电信诈骗”“反诈打跨”“利剑护蕾”“打击两卡犯罪”等专项行动,本地均提出了从严从重处罚的要求。因此,该市法院对于此类专项行动的案件,以及涉黄、赌、毒、寻衅滋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基本是坚持“一律从重判处”的原则。在专项行动的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等前端治理手段大多数被搁置,本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规制的违法行为往往直接入刑。
2.案件抽查评查考核的指引倾向。一方面,在案件抽查评查大环境中,“从宽处理”的案件通常成为被重点关注、被抽查评查、被“追责”的对象,如前几年在案件被确定抽查评查的案件类型、范围基本集中在“判处缓免刑”“二审发改”“假释”等从轻类案件。另一方面,从严从重的才有可能立功受奖。办案人员为顺应“指挥棒”的指引倾向,避免所办案件成为抽查评查对象,不断强化“从轻判处有风险,适用缓免刑需谨慎”的思维定势。在“从严表扬、从宽批评”的特色现象中,为顺应本地“一律从严”的要求,办案人员往往选择一边倒的“从严”打击犯罪的模式。
3.办案容错机制不完善的指引倾向。在办案人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约束机制下,案件评查主体多元化,且启动频繁,用现在的标准衡量过往的案件,未设置办案人员申辩等必要的环节,个别案件追责过严、范围过广,偏离了督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案件质量的案件评查制度的初衷。没有完善的容错机制,办案人员就不能很好地根据自己的专业素养坚持内心判断,更倾向“宁严不宽,宁实不缓,宁重不轻”的优先选择,特别是经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后变得越来越畏手畏脚。
(三)公检法办案理念的差异
1.强制措施的适用取舍。在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一般可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的司法理念。但被告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是否可能实施如串供、翻供、逃跑等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风险,办案机关难以对此评估,因而实践中往往更倾向于适用羁押强制措施。但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取舍,各职能单位的办案理念存在差异,如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后,检察机关则可能视情况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但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又是判处实刑。人民法院则可能因先行羁押时间问题导致被动依据羁押时间量刑,比如“关多久判多久”,或者因为检察机关没有建议判处缓刑,而优先选择判处实刑。
2.调查取证的倾向性方向。公安机关倾向追求案件打击数、刑拘数、报捕数等,对于在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两可之间的案件,在刑事立案还是行政处罚选项之间,往往倾向选择刑事立案。在刑事调查取证时就“从重”方面的证据进行积极调查取证,而对体现“从宽”方面的证据如自首、立功方面的证据材料取证不那么积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自动投案”“立功线索来源”等材料,往往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回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也存在对“从宽”方面的证据材料没有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查的情况。案件到审判阶段后,有的办案法官对“存疑”的“从宽”材料,在没有要求补查,或者要求补查未果的情况下,作出否定“从宽”的认定。此外,部分司法矫正评估机构在接收到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的委托评估函件,经调查取证后往往出具的反馈为“谨慎适用”等模糊意见,导致被告人实际难以适用“从宽”情形。上述调查取证的倾向性方向,均或多或少体现出重刑主义的倾向。
3.办案环节的制约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环节各职能部门相互制约配合的原则,实践中该原则落实并不理想。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类犯罪涉案资金的取证问题,在犯罪金额没有查实的情况下,要求进一步补查未果,一审依照“流入金额”认定犯罪金额,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直到二审再次要求补查,侦查机关才将相关证据补充过来。又如对被告人涉嫌多个犯罪事实的案件,但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尚不足,没有补充充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考虑已可以定罪处罚,将证据尚不足的事实一并提起公诉,在要求补查的情况下,简单回复请依法判决。再如被告人涉嫌某个重罪,还可能涉嫌某个轻罪,尽管后者可能不能成立,仍然抱着轻罪的量刑可以被重罪吸收的思想,予以一并起诉指控。如贩卖毒品罪是重罪,可能涉嫌洗钱罪这个轻罪,将该案指控两罪,数罪并罚。另外“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证据调取问题,被告人提出了其线索来源,公安检察没有调取,一审要求调取而不调取,二审要求补充才调取到位。此外,在案件办理流程环节内部存在“量刑平衡内审把关”的层层加码、一审量刑偏重、二审勉强维持等情形。
三、思考: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一)强化观念理念,扭转不当的思维倾向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决反对一律从严或一律从宽的“一刀切”思维,必须树牢和强化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当前则应该扭转“重刑主义”思维倾向。认真学习全面准确贯彻刑事政策的精神,让其内化为办案人员指导具体办案的思维理念。通过刑事审判沙龙等活动形成统一的政策精神共识。在具体办案中,如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某类情形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将问题形成专题,邀请公安干警、检察官、刑辩律师等参与审判沙龙活动,进行广泛探讨,统一思想,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类案中落地。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优案评选、发改案件分析等方式形成类案参照标杆。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每一件刑事案件中,打破传统重刑主义的惯性思维,卸下思想包袱,确保案件办理达到“三个效果”高度统一。
(二)健全制度机制,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1.完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除了上诉率、发改率和申诉率作为重要考评指标外,将量刑不当的情形,包括量刑畸重被改判,以及量刑偏重但被二审勉强维持的情形均作为随案评查的必选项目,将重刑率、轻刑率、缓免刑率偏离H省平均值幅度最大的基层法院予以通报和督查。
2.完善案件阅核制、内审平衡和请示相关机制。与时俱进,适当调整其范围。如过去把从宽从轻处理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报内审,但随着现在形势发生变化,该类案件可以不再作为重点案件,放权、还权给合议庭、承办法官。
3.科学合理确定案件评查重点。建议今后案件评查不专门将缓免刑等案件作为评查重点,而要把有线索反映的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或可能存在问题案件承办人所办理的案件作为抽查评查重点。同时,抽查评查的主体应是熟悉法院裁判机制,且没有身份职责冲突的人员,解决抽查评查对案件承办人带来的困扰。
4.建立完善的办案容错机制。建议出台科学的容错机制,在配套机制的建设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给法官设置红绿灯、吃下定心丸,既要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审判权力的制约监督,又要强化法官的履职保障,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确保法官出于法律良知作出的裁判不受追责,理直气壮地为法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
(三)着力协同推进,贯彻统一的理念标准
1.形成前端治理共识和标准。法院裁判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一环,但不是唯一,在刑事侦查、起诉等前端环节亦应贯彻该刑事政策。在调查取证时,充分调取从宽和从严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件处理时,协调公安机关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检察机关发挥不起诉的前端治理作用,将一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解决在刑事审判之前。
2.统一从宽与从严的标准。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边际事实,统一从宽与从严的标准。如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矛盾的引起、激化升级、谁对谁错、谁是谁非,这些边际事实是决定从宽从严、确定宽严幅度的重要考量。又如立功的事实,被告人提出有立功情节的意见,其立功线索的来源,如何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事实的证据材料,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全面调查取证,全面审查,进而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3.正确处理法院量刑权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关系。量刑建议权是程序性的求刑权,是对法院准确量刑的重要参考性意见,最终量刑还是由法院裁判确定。一方面要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审查,另一方面要尊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但又提出判处实刑量刑建议的案件,特别要引起注意,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落实见效。
(四)加强队伍建设,打造过硬的审判铁军
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需要驰而不息强队伍,打造全面过硬的刑事审判铁军,解决政治站位的问题、解决司法理念的问题、解决社会治理的问题、解决能力担当的问题。
综上,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重视刑事政策调查研究;要健全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增强办案人员的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良知;要从把握刑法的谦抑性、保障刑罚公正、确保“三个效果”统一等方面来解决。
(作者梁飞跃系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张菖青系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0期 )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