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判决,因为涉及婚内出轨、第三者和私生子女、巨额遗产分配等问题,成为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
朱某是一名富商,长年婚内出轨第三者。原配妻子在长期争吵刺激后,罹患精神疾病并瘫痪在床,被朱某抛弃在民宅出租屋内。自己则和第三者、私生子女一起,住在别墅里过着幸福生活。
原配妻子和朱某先后因病去世后,一份多处错误的遗嘱引发争议。朱某在遗嘱里将自己的财产都指定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子女所有。而争议就在于:亡妻去世时,其大部分财产都是留给老公朱某的,而老公又将这笔钱全数转赠给了自己的小三,最终造成亡妻自己亲生女儿得不到钱,反而给了伤害她的人。
法院判决里,认定朱某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也从接受遗产的角度,认定第三者违背了社会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给予否定性评价,无权接受朱某的遗产。但在考量婚生子女和私生子女的财产分配时,没有考虑朱某遗产中一半取得于亡妻的事实,不仅让私生子女获得亡妻的大笔遗产,还高达婚生子女的四五倍之多。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已经发展到同等保护婚生、非婚生子女的文明层次。但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司法实践一般是让两者同等权利分配遗产,两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轻易损害。若无婚生子女遗弃、拒绝赡养等特殊原因,很少出现婚生子女仅仅分得遗产一小部分的现象。朱某自己的个人财产当然可以自由分配,但他出轨在先,又将亡妻留给自己的那部分遗产再给第三者,无疑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2001年发生的“泸州遗赠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轰动一时,是每一届法学生学习《法与道德》篇章时老师的必讲案例。此案中,原告张某与遗赠人黄某也是非法同居关系,也面临同样的遗产分配问题。案件经历两审,法院皆认为黄某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驳回诉求。
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各类婚姻情感矛盾也日益突出,伦理道德和司法法制就成为调整、倡导、维护和奖惩人们行为的重要力量。提倡并维护公序良俗,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各级基层社区、调解机构和司法系统在处理此类民事问题时,应当把好关,做出符合中华民族道德风尚的好判决,倡导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作者:张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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