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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电动车故障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2-03 来源:法治时代网

    共享电动车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受到大众青睐,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那么,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享电动车故障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晚,刘某驾驶杭州某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舒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损坏。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是由于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道路右侧通行且未开启前灯导致,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无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舒某十级伤残。刘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夜间,共享电动车车灯不亮,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与电动车共享平台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共享平台投保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和杭州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无果后,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现场勘验,涉案共享电动车面板受损、前置大灯不亮,车把及面板处无操作车灯的按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车辆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或者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否则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平台共享电动车均未设置车灯控制按钮,启动即自动亮灯,而刘某驾驶的电动车未自动开启前灯,足以证实该车辆本身存在故障,杭州某公司作为共享电动车的管理者、所有者、出租方,未尽到提供正常使用车辆、管理检查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刘某未在道路右侧通行、未戴头盔且骑行前未检查车辆性能,对于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综上认定刘某、杭州某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70%、30%赔偿责任。

    因涉案共享电动车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内对舒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杭州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共享电动车作为新兴的出行方式,为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在享受这份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时刻注意潜在的安全隐患。共享电动车的运营公司要切实履行维护职责,确保车辆能安全使用。作为骑行者,我们也要知晓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在使用共享电动车时应先行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安全再上路,在骑行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降低事故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供稿单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董俐敏 刘丹 秦淑美)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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