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开发开放,是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举措,是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部署,是为澳门长远发展注入的重要动力,有利于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本文结合近年来合作区涉港澳刑事案件办理特点和现状,从合作区涉港澳刑事案件治罪与治理角度出发,在尝试推动琴澳涉澳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优化当前涉港澳刑事犯罪治罪与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建设合作区安全、稳定、有序和融洽的法治环境提供新思路和新路径。
一、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情况分析
为保证全文统计路径一致,本文中关于“涉港澳刑事案件”主要界定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港澳居民,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港澳以及其他犯罪进程中涉及港澳的因素。
(一)合作区涉港澳刑事案件立案罪名情况
2021年以来,横琴公安机关立案的全部刑事案件主要为:诈骗,盗窃,故意伤害,运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走私国家进口货物等犯罪,其中诈骗和盗窃犯罪占比高达85%。其中涉港澳刑事犯罪中,诈骗、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类犯罪占比合计50%。
(二)合作区涉港澳刑事案件犯罪特点
从涉港澳刑事犯罪动因、主体等因素分析,一是具有涉澳因素的刑事案件占比较高。从2021年合作区受理的涉港澳刑事案件数据来看,合作区只受理了一起涉港因素刑事案件,其他均为涉澳因素刑事案件。二是以诈骗案件为主要案件类型,被害人多为澳门大学生。根据数据显示,2024年1—5月,横琴公安机关受理典型诈骗案件共67件,其中被骗主体为在澳门上学的大学生为22件,占比为32.8%,且受骗金额巨大,合计高达千万元。这22起案件中,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实施诈骗类13件,虚假购物、服务类7件,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2件。据了解,澳门大学生被骗过程非常相似,且存在身份信息被严重泄露的情况。三是部分涉澳刑事犯罪是因澳门籍犯罪嫌疑人对内地与澳门法律制度差异性缺乏了解而产生的。如在一起走私武器犯罪中,澳门籍犯罪嫌疑人将其在澳门属于合法持有的“玩具枪”携带入境至横琴,因该“玩具枪”符合内地刑法上的“枪支”概念,结果触犯刑法,造成终身遗憾。
二、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案件办理模式分析
(一)成立涉港澳刑事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实行涉港澳刑事案件专人专班
合作区检察院于2022年1月成立了“涉港澳刑事案件检察官办公室”,规定了该办公室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并明确提出“负责对在合作区经营生活的澳门企业、居民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判监督……接受澳门企业、居民提供涉法涉诉涉案咨询、内地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并建立涉港澳刑事案件24小时通报制度、24小时提前介入”等事项。基于近年来合作区涉港澳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应当进一步优化“涉港澳刑事案件检察官办公室”涉港澳刑事案件诉前治理工作机制,如实行涉港澳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充分保障港澳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
(二)创新构建合作区涉港澳轻罪案件一站式治理工作机制
构建涉港澳轻罪案件一站式治理工作机制,设立“轻罪治理中心”,结合当前涉港澳刑事案件犯罪范围和特点,与合作区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工作处联合建立涉港澳轻罪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从服务保障港澳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涉港澳轻罪案件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各单位相关职责、沟通协作规则等,从而为该类案件顺利办理提供绿色便民通道。常态化开展“刑事和解+教育训诫”诉前工作,对于能够使用诉前和解制度的涉港澳轻微的刑事案件,主动组织案件双方开展诉前和解,以诉前和解的方式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刑事检察实践表明,刑事案件抓源促治的目标实现,须以不起诉裁量制度的依法充分适用为基本手段。如在办理一起涉澳籍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中,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安排其参加志愿者交通服务岗,加强实践教育感化。
(三)针对涉港澳刑事案件发案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和调研活动
为了有效提高港澳居民法治观念和能力,助力更多的澳门居民和企业融入横琴,合作区检察院连续多年举办面向澳门大学生检察开放日活动,提高澳门企业家和大学生对内地法律制度和检察制度的认知。联合澳门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通过调研、研讨,不断加强内地检察人员与澳门检察人员间沟通交流,深入了解澳门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制定渊源和运行模式等,进而为涉澳刑事犯罪治理工作开展提供更多思路,促进涉澳刑事案件的高质量办理。
三、涉港澳刑事案件办理和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2022年以来,合作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港澳刑事案件共计106件,案值近10亿人民币,占办理的刑事案件总数15%,随之而来的涉港澳刑事案件办理问题也逐步突显。
(一)粤港澳三地刑事犯罪罪与刑的差异是办案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粤港澳三地处于不同法域环境,三者在法律运行机理、犯罪体系、刑事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很大不同,如在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而澳门《道路交通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于或者超过1.2克。再如粤港澳三地刑事管辖权冲突明显,这对合作区检察机关办理涉港澳刑事案件带来难题。
(二)刑事案件司法协助、证据转换等问题成为涉港澳案件办理难点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粤港澳三地刑事案件的办理还是沿用传统的刑事司法协助模式,主要通过个案协查的方式,但个案协查所需时间较长,且常常面临着审批程序繁琐、调取证人证言客观阻力大以及境外证据转化的统一标准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无法保障刑事案件的高效办理。如合作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涉及查获的毒品数量、纯度鉴定等关键证据均是在澳门取得,需要公安机关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进行证据转换和互认。该案证据转换的周期长达两三个月,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案件指标。
(三)涉港澳刑事案件存在当事人执行监管上的障碍
如合作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两名涉澳犯罪嫌疑人袭警案中,拟依法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但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该名涉澳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后,嫌疑人可以将其原扣留在公安机关的身份证件从执行机关取回,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出境后,存在脱保的风险,可能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二是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前,须对其开展社会调查,但澳门没有类似内地街道办或居委会的社区,无法开展该项工作。另,涉澳社矫对象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较大障碍。对于涉澳社矫对象需要在内地执行社区矫正,但大部分涉澳社矫对象在内地没有固定住所,无法确定管理社区,也无法对其开展有效监管,存在较大的脱管隐患。
四、涉港澳刑事犯罪治罪与治理优化路径探析
(一)结合当下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特点,因地制宜开展精准治罪
1.准确把握涉港澳刑事案件中体现轻缓的刑罚标准。从上述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特点分析当中不难看出,当前合作区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当事人情况复杂多样,建议根据当前案件犯罪性质、犯罪刑期、犯罪主观心态、犯罪情节等进行初步划分。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其他轻微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社会危害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都应当制定相对的轻缓刑罚标准。从当前合作区检察院办案现状考量,可将危险驾驶、偷越国边境、盗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犯罪数额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故意伤害(轻伤害类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时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案件作为轻罪案件酌情处理。
2.进一步完善涉港澳刑事犯罪类案分析研判工作机制。纵观横琴新区(合作区的前身)成立以来,横琴刑事犯罪态势发生了很多变化,如2017年—2021年期间,合作区检察院办理的偷越边境类案件一直占涉港澳刑事案件比例接近90%,该类案件一直是横琴打击的重中之重,但是从2022年以后办理的涉港澳刑事案件数据发现,该类案件占比已经大幅下降,仅为22%。因此,从现有合作区刑事案件特点分析,可分为“常见高发犯罪”“新型犯罪”“疑难复杂类犯罪”三类案件并逐一完善突破。
一是常见高发犯罪。当前涉港澳刑事常见高发犯罪有诈骗 、危险驾驶、偷越边境、非法经营等,针对上述类型案件,积极完善“类案推进引导侦查”检察机制,通过向侦查机关制发类案取证指引工作手册、与侦查机关定期开展类案分析研判会议等方式,明确细化类案司法办理流程和重点,不断提升侦查机关类案办理能力和水平,以充分保障涉港澳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
二是新型犯罪。如走私类、走私武器类犯罪。根据目前珠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走私类犯罪数据显示,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数占珠海所有刑事案件排名第三,走私类犯罪也表现出“蚂蚁搬家”式走私的特点。合作区分线管理后,届时越来越多澳门籍人士来横琴生活和就业,琴澳两地交往提速,可预见的是小型走私类犯罪将有所显现。因此,应当加强对“澳门新街坊”及涉澳人员车辆实施的轻型犯罪(例如打架、小型走私等)调查研究,通过与合作区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探索沟通,形成具有实践性、可行性的治罪路径。
三是疑难复杂类犯罪。近几年来,合作区办理的涉港澳刑事犯罪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低,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一起涉内地与港澳三地合同诈骗案,该案中内地犯罪嫌疑人在澳门诈骗了近40名香港籍被害人,因远程、跨境取证困难,给顺利办结此案带来极大挑战。可见,要根据疑难复杂类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借助“琴澳两地司法协作联络办公室”平台,优化推动粤港澳三地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以此解决跨境犯罪取证难、执行难的现实障碍。
3.以合作区为窗口,探索建立粤澳两地刑事司法协作机制。随着大湾区经济融合与一体化发展,粤港澳三地间产生了更强烈和更为广泛的司法协助诉求,因而建立琴澳两地涉澳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时应当以现有实践基础为根本。一是明确机制制定目的和成效。制定粤澳两地涉澳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的目的是充分、全面保障在横琴生活和就业的居民、在横琴经营的澳门企业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琴澳两地融合加速,协同发展。二是明确机制制定范围。两地刑事司法合作范围应当先从当前办理涉澳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出发,尝试建立并开展相关司法协作事项,如涉澳刑事案件证据取证、高效的证据协助调取及移交、涉澳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执行、社矫对象的执行等。三是搭建粤澳两地司法联络平台。建议在合作区检察院设立“粤澳两地司法协作联络办公室”,双方各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涉澳刑事案件沟通联络工作,充分保证涉澳刑事案件高效办理。
4.以“粤澳两地司法协作联络办公室”为平台,尝试构建涉澳刑事案件琴澳刑事执行协作机制。一方面,建立琴澳双方强制措施协作执行机制。对于在内地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澳门籍犯罪嫌疑人,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回到澳门生活,需向澳门指定的司法机关定期报告,内地司法机关可通过“粤澳两地司法协作联络办公室”常态化跟踪,了解其基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脱保的风险。另一方面,建立琴澳双方社区矫正协作执行机制。对于被判处缓刑处罚的、在内地无法定社区矫正机构接纳的澳门籍罪犯,为了保证司法的有效执行和其在澳门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可尝试与澳门司法机关指定的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服务协作机制,由指定的社会组织负责社区矫正期间的记录和报告,最后由澳门司法机关通过“粤澳两地司法协作联络办公室”予以反馈。
(二)紧紧围绕合作区社会发展需要,构建完善涉港澳刑事犯罪治理模式
1.用好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抓手作用。这几年,合作区发展如火如荼,许多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如由于建筑工地众多,外来打工流动人口也在逐年增加,建筑工地失窃案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办理的偷越国边境类案当中,发现当前合作区在边境管理秩序方面存在漏洞。从检察履职中发现的合作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后,积极调查了解行业、监管的痛点和法治方面的需求,采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这种柔性监督方式,提出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能够使相关职能单位更容易接受并积极配合,是有效督促合作区行业管理更加规范、更贴合合作区当前的发展需要,正向带动合作区向好发展的明智之举。
2.与合作区综治部门、社区建立纠纷协同化解联络机制。结合当前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发展态势,积极选派“涉港澳刑事案件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定期参与合作区综治部门涉港澳纠纷调解、处置工作,从检察的角度向港澳当事人以案释法、释法说理;与基层社区、村委会组织、港澳社会组织搭建下沉接访或借助线上接访系统进行实时连线接访,助力打造集信访接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心理疏导为一体的涉法涉诉信访“一站式”联调联处格局,努力将纠纷化解在源头,如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横琴综合服务中心是主要向澳门人士提供法律服务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每年接待的港澳籍人士数量众多,因此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搭建涉港澳检察服务咨询中心,便能在纠纷发生第一时间参与其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化解和及时消除。
3.探索搭建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综合治理平台系统”。当前合作区人口流动频繁,对社会治理也提出了新挑战,探索搭建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综合治理平台系统”,该平台系统不仅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将所有涉港澳因素案件信息全面录入,也应当与合作区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相关部门、在横琴经营的港澳社会组织也要实时登记相关信息,通过“综合治理平台系统”整合“碎片式”线索信息,能够全方位掌握合作区涉港澳纠纷实际情况,也能够通过筛查各职能单位办案情况,进一步开展检察监督,提升合作区抓源促治的社会能力和水平。
4.创新优化合作区港澳特色普法工作模式。结合近年来合作区涉港澳刑事案件发案、办案特点及合作区分线管理后可能增加的风险点,合作区涉港澳普法模式需要进一步优化。一是创新建立司法机关联合普法工作模式。如针对公安机关立案的涉港澳刑事诈骗案中,发现被害群体是澳门大学生的人数居多,但鉴于诈骗案件多为技术性诈骗,侦破难度较高,创新构建司法机关普法工作模式,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及时掌握合作区港澳案件发展趋势,提升普法活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从而达到抓源促治的治理效果。二是在“澳门新街坊”设立点对点检察服务指导站,并常态化开展检察普法、检察咨询、检察调解等工作,走进澳门居民身边,深入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对港澳刑事犯罪抓源促治将发挥重大作用。
综上所述,做好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治罪与治理问题研究,是更好服务保障合作区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进一步推动粤港澳三地刑事司法合作交流的有效尝试。本文从当前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出发,紧密结合当前合作区涉港澳刑事犯罪特点和难点,提出完善涉港澳刑事犯罪治罪与治理的思路方案,对合作区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的如期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深度融合、协同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港澳刑事案件的治罪与治理——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刑事犯罪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DJC2024070)
(作者系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1期 )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