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2年8月13日讯 通讯员王薇报道 2012年7月9日上午,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早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的观摩庭,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杨某(16岁)得知女友向其提出了分手后,竟然与自己的好朋友孙某谈恋爱,认为是孙某抢走了自己的女朋友,心中产生妒恨。2012年3月9日晚11时许,在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勃利地摊门前杨某遇见前女友与被害人孙某,遂将孙某打伤。2012年3月26日,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显东鼻骨粉碎性骨折、鼻外伤、右眼外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父母赔偿了受害人孙某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自愿认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主审法官唐静杰、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进行了庭后教育,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身体带来的危害性,触犯了法律应当承担责任,保证今后要珍惜青春时光,克制冲动情绪,遇到事情冷静处理,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年轻人。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者点评:案中被告人因情感纠葛而引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对方轻伤,已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考虑到其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刑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1年11月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并考虑到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情况而对其适用缓刑。近来,青少年学生因早恋问题而引发矛盾甚至发生人身伤害的事情屡有发生,在加强学校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其家庭教育,并及时发现问题,对其产生的心理问题及时进行疏导,以避免自伤或他伤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