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抖音、快手等平台为用户创建、修改和共享内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这也导致了相关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召开的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的数据,仅在2023年,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就达到了几千件,显示出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基数较大并呈高发态势。
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在快速发展的数字环境中保护著作权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解决方案,以加强著作权保护,为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注入持续的生命力。
一、数字时代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紧迫性
近年来,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的推动下,中国短视频行业经历了爆炸式增长。这些平台不仅彻底改变了内容创作和消费的方式,还对数字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2024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92亿人,较2022年12月新增网民248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10.67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7.7%。新入网的2480万网民中有37.8%的网民第一次入网使用的是短视频应用软件。庞大的用户群催生了“粉丝经济”,内容创作者可以通过品牌代言、直播等方式将其人气转化为收入,诱使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短视频制作及相关行业中。短视频行业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挑战,尤其在著作权方面。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已经过三次修正,但尚未完全适应数字内容的动态特性及其快速传播的特点,特别是在应对新型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对象时,现有法律框架暴露出滞后性和不确定性,难以有效保护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且平台运营商在监控和维护著作权合规方面也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加强短视频著作权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二、规范短视频行业的法律挑战
(一)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
1.短视频内容性质具有复杂性。短视频的固有特性,例如,简短性以及频繁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电影片段和图像等因素,使著作权侵权案件尤为复杂。与传统媒体的侵权方式不同,短视频经常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部分或转换性使用,确定此类使用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对原作品及新创作品有细致的了解。例如,一个短视频使用一首流行歌曲的内容仅有几秒的时间,这种使用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影响有多大、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这些复杂性使此类案件的法律裁决变得复杂,并可能导致裁判不统一。
2.确定合理使用具有挑战性。在短视频背景下应用合理使用原则尤其具有挑战性。《著作权法》承认合理使用,但其应用有限且依赖于具体情况。难点在于评估短视频中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其中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量以及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鉴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在短视频中的广泛使用,例如音乐和电影剪辑,确定其合理使用需要仔细考虑新作品如何改变原创作品以及是否增加了新的表达、意义或价值,甚至进行了二次创作等因素。由于中国缺乏关于将合理使用应用于短视频内容的明确指导方针和先例,这一法律挑战进一步复杂化。
(二)安全港条款的保护限度不合理
安全港原则的概念最早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的规定。1998年,美国通过了DMCA,其中的第512条首次引入了安全港制度,在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时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法律责任的豁免条件。根据DMCA的规定,在线平台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有安全港原则保护,免于因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而承担责任。一是及时删除或禁止访问。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平台需要迅速删除或禁止访问被指控的侵权内容。二是无故意侵权的意识。平台不能对用户的侵权行为知情。三是没有积极引导或鼓励侵权行为。平台不能直接参与或引导侵权内容的传播。
中国的“安全港原则”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得以确立,该条例是中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美国DMCA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所形成的。中国的“安全港”理念也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中。这些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仅仅因为没有主动审查信息而被视为知晓侵权内容。因此,他们不能因未进行此类审查而承担责任。
对于抖音、快手等平台来说,“安全港原则”既提供了保护,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它使这些平台免于监控每天上传的大量内容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该规则要求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时应迅速采取行动。如果未能对删除通知及时作出回应,会导致平台失去“安全港原则”保护,从而使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原告某公司诉某短视频平台侵权案中,平台援引“安全港条款”,称其只是为用户提供一个上传内容的平台,已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删除义务,无须为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原告认为,平台的算法向用户推荐热门视频,实际上对侵权行为起到助推作用。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认定平台的推荐算法需要承担更高程度的责任,包括更主动监控和过滤内容。这一判决反映了在数字经济中促进创新与法律合规之间的矛盾。平台的商业模式依赖于用户生成内容和算法驱动的参与,是创新的强大驱动力。然而,这种模式也带来了重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尊重内容创造者的知识产权方面。
从这个案件来看,保护用户生成内容和执行著作权法之间的平衡非常微妙。短视频内容的动态性质使这项任务变得复杂,平台必须开发复杂的系统来应对著作权侵权,同时又不能扼杀推动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创造活力。
(三)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上存在困难
短视频行业面临的一个难点是在保护著作权和允许创作自由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短视频通常是高度衍生的,通过模仿、评论或混音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虽然这些做法可以产生创新和原创的内容,但也引发了对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材料的担忧。
如何保护原创者的权利,同时又不扼杀推动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创作。这种平衡在合理使用的背景下尤其具有挑战性,因为允许使用和侵权之间的界限往往不明确、不清晰。著作权执法过于严格可能会阻碍创造力,而过于宽松则可能会损害原创者的权利。
《著作权法》在短视频内容中的应用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创造力产生寒蝉效应。内容创作者可能会因为担心法律后果而犹豫不决,即使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这种犹豫也会扼杀创新,限制短视频平台上可用内容的多样性。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需要更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法律先例,以帮助创作者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边界。
三、 短视频行业著作权保护的解决方案
(一) 规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建议
1.明确和扩大合理使用条款。短视频行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合理使用条款适用的模糊性,尤其是在内容被重新混合和广泛共享的数字环境中。当前的合理使用条款规定过于模糊,无法为创作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导致产生无意但实际侵犯了著作权的情形。为了缓解这种情况,可以明确和扩大《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定。通过提供更具体的确定性规定和指导性案例,明确短视频背景下什么是合理使用,特别是在使用内容的数量和使用目的方面,以便创作者更好掌握分寸。
为了更好地区分转换性和非转换性使用,可以为短视频设立允许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明确门槛。一是制定鼓励创作衍生作品的法律框架,同时确保原创者得到公平的补偿;二是实施法定指导方针,简化合理使用的判定,减少昂贵且耗时的诉讼;三是开展教育活动和提供指南,针对内容创作者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南和示例,说明在短视频背景下什么是合理使用。这些活动可以通过互动在线课程和网络研讨会来支持,而课程和网络研讨会可以揭开著作权法的神秘面纱,以让创作者能够负责任地使用内容。
2.加强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于减少著作权侵权至关重要,加强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的研究及配置可以大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源上阻止相关纠纷的产生。但传统的相关数字技术往往缓慢且被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探索更主动、更先进的技术。一是基于区块链的著作权保护,通过实施基于区块链的系统来跟踪著作权材料的使用情况。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透明且不可改变的内容所有权和使用记录,使追踪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执行著作权主张变得更加容易。权利人可以在区块链上注册他们的作品,然后平台将使用它来验证所有权和跟踪使用情况。二是加强对重复侵权者的行为捕捉,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包括更高的罚款和可能禁止使用该平台。三是鼓励开发创作者可以访问的全行业许可内容数据库,以确保他们的作品不侵犯现有著作权。
3.加强平台责任。“安全港条款”保护平台免于承担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但也对主动保护著作权提出了挑战。加强这些条款以更好地平衡平台豁免权和问责制至关重要。一是引入“通知和暂停”要求。确保一旦发现并删除侵权内容,就不能将其重新上传到平台。二是逐步升级责任。实施分层安全港系统,平台的责任根据其规模、用户群和收入逐步升级。较小的平台可能享有更广泛的保护以鼓励创新,而拥有更多资源的大型平台则需要实施更严格的监控和执行机制。这种方法将在法律上确保平台的责任与其对市场的影响成正比。三是鼓励平台使用更复杂的人工智能监控系统。通过开发人工智能驱动的合规框架,允许平台自动实时检测和删除侵权内容。这些框架还可用于分析平台行为并确定它们是否履行了“安全港条款”规定的法律义务。始终达到或超过合规基准的平台可以获得增强的法律保护,而那些不遵守规定的平台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责任,从而缓解平台监管层面的压力和事后的纠纷压力。
4.制定透明高效的删除程序。删除程序必须透明、高效,并对权利人和内容创作者公平。由于当前的流程繁琐且不透明,容易引发各方不满,所以应该确保权利人和内容创作者都得到公平对待。一是实时删除和申诉系统。实施实时删除和申诉系统,其中标记为潜在侵权的内容将立即由可以作出初步判断的人工智能驱动系统进行审查。如果内容被标记为删除,创作者将立即收到通知,并有机会通过简化的流程对该决定提出异议。该系统将确保删除请求得到迅速处理,同时保护创作者免遭错误删除。二是提供第三方调解服务。为删除请求引起的纠纷提供第三方调解服务。这些服务可以由独立的法律专家提供,他们会公正地审查案件,提供具有约束力或不具约束力的解决方案,帮助解决权利人和内容创作者之间的冲突。
(二) 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
1.推广灵活的许可模式。短视频行业的主要矛盾之一是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的需求。灵活的许可模式可以帮助消弭这一矛盾,让创作者更容易合法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一是微型许可平台。开发许可平台,允许创作者以可承受的价格购买小片段著作权材料(例如10秒的音乐或视频片段)的许可。这些平台可以按使用付费或订阅的方式运营,使创作者更容易合法地访问高质量内容。二是创建协作内容库。鼓励创建协作内容库,权利持有人可以许可免费使用或以较低价格使用内容。这些内容库将是创作者可以从中汲取内容的精选集合,通过促进以社区为导向的内容共享方式减少合法使用的障碍。
2.鼓励创作者和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合作。在内容创作者和权利人之间营造合作环境可以减少著作权保护和创作自由之间的摩擦。一是联合内容创作计划。启动联合内容创作计划,平台促进热门创作者和权利持有人之间的合作。这些举措可能涉及对双方都有利的内容的联合制作,例如混音比赛,邀请创作者在著作权持有者的支持下重新构想现有作品。二是交互式许可协议。制定交互式许可协议,允许创作者和著作权持有者通过平台界面实时协商条款。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可定制的条款,以满足特定需求,例如地理限制或使用期限,从而允许更大的灵活性和互利性。三是权利人和创作者配对服务。引入配对服务,将创作者与愿意授权其作品的权利人联系起来。这些服务可以在平台内运行,帮助创作者找到并授权符合其创作愿景的内容,同时为权利人提供新的收入来源。
著作权侵权、平台责任以及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的挑战是复杂且相互关联的。上述创新方法旨在保护内容创作者和权利人的权利,同时确保短视频行业继续作为创造力和文化交流的重心蓬勃发展。这些解决的方案实施需要来自创作者、平台、权利人和立法者的共同努力,以创新合作、拥抱新技术、保障发展为核心不断地适应并引导新数字环境更加圆满的发展。
综上,现有法律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基础,但仍不足以应对短视频带来的独特挑战。这些挑战包括难以确定原创性、合理使用的范围模糊,以及在快速内容共享和混淆的背景下保护著作权的复杂性。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包括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加强平台责任、建立一致的原创性司法标准,以及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此外,技术整合的解决方案(如用于著作权管理的区块链和先进的内容识别系统)被认为是预防和管理著作权侵权的关键一步,而提升著作权问题意识,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保护其作品所需的知识和工具,是净化创作环境的较优解。
(作者郭志信系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张保云系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2期 )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