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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假冒名牌包 小心触碰法律底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3-17 来源:法治时代网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名牌包成为人们追求时尚的一种方式。社交平台上常见远低于市场价售卖“名牌包”的宣传广告,这些售卖假冒名牌包的行为,是否触碰了法律底线?如果构成犯罪,触犯了什么罪名?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起,小王在某社交平台上销售“名牌包”,售卖价格远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开始卖包后,小王忙的不可开交,为了更及时地发出已售出的“名牌包”,小王让亲戚小张来帮他收发快递,一年时间里,小王卖包的销售金额就超过百万元。后公安机关将小王、小张抓获归案,并在小王住所地起获“名牌包”及相关配件、标签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和小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小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张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小张减轻处罚。据此,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小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小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在案扣押的手机、金属配件、黑色挎包、行李箱、标签均作为证物依法予以保存。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此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其中,“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

    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一方面,小王和小张在讯问过程中认可其销售的是假冒名牌包,并且,二人的聊天记录中也存在大量关于“名牌包”配件等内容,可以证明二人对于销售的“名牌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明知性。另一方面,小王的转账记录显示,其通过某社交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包的金额达数百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达2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以罚金。本案中,小王和小张的销售金额均在25万元以上,应当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以罚金。鉴于小张在本案中主要负责发送快递、关注物流等辅助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以罚金。

     

    以案讲理

    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从众的消费心理,大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包”。虽然不法分子在宣传时即告知消费者所售包为高仿、假冒名牌包,销售的价格亦远低于名牌包的市场价格,但此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了从源头打击和全面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导向,也表明了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立场。一方面,网络商家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于此类犯罪的认识,销售假冒名牌包并非只是“打擦边球”的小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随着电商平台监管加强、大数据追踪技术普及,违法销售行为极易被查证。一旦涉案,商家不仅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彻底失去经营资格,也可能遭到品牌方的巨额民事索赔,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理性看待名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既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

    第十条第一款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来源:北京一中院 作者:杨亮 李悦)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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