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刘宇龙 蔡恩法)在运输服务行业中,一种由 “某汽车服务公司”“某汽车运输公司”出售的“安全统筹互助服务”因其售价便宜,得到了大量司机的青睐。可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类统筹产品并不能像保险合同一样获得理赔。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安全统筹互助服务”案。
2023年10月25日,徐某驾驶轻型货车与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鹰潭市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无责任,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单,其中包含了机动车第三责任互助金额500000元。
余某在治疗结束后要求徐某向其赔偿两万余元,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在第三者统筹商业保险范围内对上述金额承担赔偿义务。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故徐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经法院查明,被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其出售的机动车安全互助服务单并非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故徐某不得要求该运输服务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金额由徐某自行承担。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后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车辆统筹互助服务,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发起的一种互助行为,各互助人即司机与统筹机构签订互助单、统筹单等合同后,缴纳一笔互助服务费,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互助人可按照其签订的合同,在该笔统筹费用中得到赔偿。但因统筹机构无保险公司资质,其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法约定的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互助单、统筹单无法像保险合同一样,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只能待司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基于合同另行向统筹机构主张相应权利。
此外,统筹机构资金缺乏监管,在实践中,存在机构跑路、理赔难等问题,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谨慎识别,切莫贪图便宜,因小失大。(供稿单位: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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