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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一男子因“贷款”被判刑且处罚金5000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3-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高艳娟 刘辉 孙洁)江西一男子因贪图小利而办理黑户贷款,明知该行为涉嫌犯罪,却依然不肯回头。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对该男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男子作出判决。

    202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拨打网吧内张贴的贷款小广告电话,称要办理黑户贷款,对方称要包装银行流水方能贷款。次日,张某某乘坐对方购买的火车车次前往广东省与对方安排的两名陌生男子见面,在明知对方可能将其银行账户用于收转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张某某将其赣州农村商业银行卡、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交易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张某某的上述账户接收资金共计80000元。其中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孙某某通过石某某账户转入的被骗资金20000元后被对方通过POS消费支出;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转入的被骗资金60000元被冻结,张某某在对方的陪同下前往银行欲取出未果。

    2024年5月,张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将其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收款并配合转账,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80000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犯罪未遂,是从犯,且主动自首。

    最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贷款应选择正规渠道,为图一时方便选择线下后果无穷,明知可能涉及犯罪却贪图小利更是不应该,个人实名的所有证件都应该谨慎保管使用,切莫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供稿单位: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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