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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伊犁州某县司法局对住建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不当行为执法监督案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3-20 来源:伊犁普法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0日20时左右,某热力有限公司因空气预热器出现故障需要检修,在没有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及向业主公告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暖,时间长达四十小时,致使用热户未得到稳定、持续的用暖服务。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对热力有限公司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热力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停暖行为,违反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并立案开展全面调查。之后,依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的规定,对热力有限公司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2月,该县司法局接到行政复议机构关于此案的线索,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该案存在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通过询问、查阅卷宗等方式分析问题线索、查找违法症结。经核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该案中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接受调查询问人杨某被询问时无授权委托资格;二是“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法律依据适用不准确;适用的《行政处罚法》为2017年修正版,而不是最新的2021年修订版,法律适用错误;三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四是未做到严格执法;根据处罚依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作出罚款处罚,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救济途径错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2024年3月1日县司法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纠正违法行政行为。2024年3月5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该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协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纠错作用,形成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合作战”,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方式倒逼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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