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理论前沿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童存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地检察机关为了挽救、教育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建立青少年帮教基地,结合社区的功能,对一些罪刑较轻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如果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再犯罪,则决定予以不起诉,如果不能好好悔改或重新犯罪,则予以移送起诉。这些做法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宽柔政策,实际上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逐渐被司法界接受和肯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如在第二百七十一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其设立一定考验期,如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不起诉的范围,但其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被不起诉的地位。附条件不起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运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为进一步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日益增长的犯罪之间的矛盾,凡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是在具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从案件的性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来综合考虑。因此,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须重点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恶性是否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平常表现如何,是否属偶发性犯罪的;犯罪后是否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的等等。

        当然,附条件不起诉所附的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一定制裁的性质。该义务分为负担和指示两个方面,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全部适用,也可以选择部分适用。负担性义务的目的是补偿被害人、国家和社会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弥合受损的社会关系。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向国家或其他公益设施提供钱物;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提供公益服务等。指示性义务的目的,使犯罪人真诚悔罪,更好地融入社会,避免再犯。主要包括具结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不得对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亲属打击报复;接受有效的戒毒、精神等疾病治疗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大量的司法资源。当前,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负的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我国的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不仅会使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加大,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也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了复杂的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之策。 

     

        (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而司法实践中,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体现司法的不公。如对其判处短期刑或缓刑,等于贴上了“罪犯”标签,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有的被“羁押”后被“交叉感染”,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于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既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又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如果把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的犯罪人送进监狱,与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交叉感染,有的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有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和帮助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尽早地融入社会,有利于社会稳定。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