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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晃证执法”能行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4-2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执法人员到企业现场检查或调查时,是否要主动“亮证执法”?出示工作证还是执法证?二者有区别吗?如果是警察执法,是不是着警服就可以替代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该怎么出示证件,“晃证执法”能行吗?被检查的企业能否复制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人员没有规范出示证件,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出示执法证件虽然“事小”,但涉及的问题可真不少,接下来一一解读。

     

    一、“亮证执法”的重要意义

    出示执法证件不是执法人员想不想的问题,也不是被检查或调查企业要求不要求的问题,而是法律明确规定、制度明确要求的。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也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这说明,行政执法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而制度方面,“亮证执法”也是“三项制度”的基础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该意见强调,在强化事前公开时,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在规范事中公示时,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而实践中,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作用也很明显。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含二维码核验功能的制式执法证件,可以使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验证真伪,提升执法公信力,企业也可以更好地配合和监督行政执法。对于企业而言,“亮证执法”可以让企业相关人员辨别执法人员的身份,有效防范冒充执法人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也可以让企业确认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权限,避免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执法检查;同时,企业也可以将主动出示证件的执法人员的信息明确记载下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二、执法人员应该怎样出示证件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工作证件是否可以代替执法证件?二是警察着警服是否可以替代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三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复制执法证件?

    问题一:工作证件是否可以代替执法证件?

    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执法证件特指执法人员通过相关考试后,有权部门颁发的,证明其具有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执法人员依法从事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并非行政机关的所有人员都取得了执法证件,具有执法资格。工作证件一般只能证明相关人员的工作单位,不能证明该人员是否取得执法人员资格。因此,不能以工作证件代替执法证件。

    问题二:警察着警服是否可以替代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

    有观点认为,在人民警察着警服执法时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12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由此,在涉企行政检查时人民警察是否应出示人民警察证的答案是明确的,应出示人民警察证,不能仅以着警服替代。

    问题三:当事人是否可以复制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执法时,法律仅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出示也就意味着展示的意思,并不额外赋予企业复制执法证件的权利。因此,面对当事人提出复制执法证件的要求,执法人员可以明确拒绝。但如果当事人对执法证件的真伪提出疑问,执法人员应耐心解释,必要时提供其他辅助证明。当事人具有配合执法的义务,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耐心解释或者已证明执法人员资格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执法人员执法,扰乱执法秩序,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时应当规范,让当事人可以清楚、明白地识别证件上的信息,切实达到向当事人表明身份的目的。其实,执法人员出示的是执法证件,展示的是执法人员的态度。如果把出示执法证件比作执法的“开头”,那就“从头做好”,执法人员往后就可以相对顺利地开展执法工作。若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耐心地回答当事人询问的相关问题时,可以增进当事人对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误解和抵触,当事人对执法才会有更高的配合度。若执法人员不情愿出示执法证件,仅是敷衍地“一晃完事”,表面上完成一个程序,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拒绝配合后续调查,并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投诉的后果。这就得不偿失了。

     

    三、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法律后果

    前边已经提到,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可能就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中主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法院对此也会作为程序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之,执法人员应增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意识,规范出示执法证件,展示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执法的良好形象。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干警王素南)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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