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理论前沿
     
    问题探讨 | 正当防卫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探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4-28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这是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它的发布加强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护,同时也推动了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态度的转变。本文旨在通过“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视角,探讨正当防卫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的适用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正当防卫的可适用性


    在阐述正当防卫的可适用性前,首先需要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理论。“受虐妇女综合征”起初是一个社会心理学概念,这个概念由心理学家雷诺儿·沃克(Lenore Walker)提出,常用来指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亲密关系暴力的女性所表现出的心理创伤或者特定行为模式。雷诺儿·沃克对受虐女性的定义为:“一个女性被一个男性反复施加任何的身体或精神暴力行为,以强迫她做他想让她做的事情,而毫不关心她的权利。”在“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中,主要有“暴力循环”和“习得性无助”两部分概念内容。

    雷诺儿·沃克用“暴力循环”来指称家庭暴力的周期性。第一个阶段是“紧张累积”,妇女在亲密关系中经受了施暴者较为轻微的身体暴力和语言攻击,妇女会试图把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最小化,并往往把暴力事件的发生归咎于自己。第二个阶段是“严重殴打事件”,暴力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受虐妇女无力再安抚施暴者。同时,暴力程度也随之升级,受虐妇女经常会陷入担心自己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忧虑中,暴力行为处在完全失控的状态。第三个阶段是“带有爱意的悔过行为”,也称暴力的“蜜月期”,施暴者充满情感魅力地向受虐妇女道歉并忏悔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在表面上承诺今后不再会有暴力行为。然而,在“重归于好”之后,整个暴力周期又再度重启,并且暴力可能变得更加残酷。

    雷诺儿·沃克用“习得性无助”来指称经过“暴力循环”的受虐女性的心理状况,即便妇女事实上有可能逃离所处的遭受虐待的关系,她也往往“感觉”对自己遭受虐待无能为力。“习得性无助” 一词起源于心理学家马丁·塞利格曼(Martin Seligman)在20世纪60年代的一项实验,他将几只狗用绳子拴住放在铁笼子里,每天电击铁笼子的各个部位,一开始狗左躲右闪,但很快发现无处可躲,于是停止了闪躲,默默忍受。后来,研究人员打开笼子,解开绳子,狗却不知道可以逃跑了。雷诺儿·沃克认为,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不知道逃跑的反应原理是相似的。因为“暴力循环”反反复复,受虐妇女变得顺从、被动、无助。

    “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的出现为正当防卫在非对峙性杀夫案件中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利用这一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适用正当防卫时的限度问题和时间问题。

    (一)关于限度问题

    在探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性及其防卫限度的问题时,核心的争议点在于妇女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从“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出发来阐述,妇女在长期、反复的暴力殴打下会变得焦虑、抑郁,产生习惯性的无助感,进而不得不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在难以改善的情形下,妇女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会持续恶化。受虐妇女最终会变得麻木、无所畏惧,直至积极、主动地进行反击。而在这一情境下,妇女的反击行为动机是对抗暴力与摆脱束缚,目的在于彻底地脱离与逃生,从而区别于一般的“报复性行为”。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通常涉及防卫行为与不法行为之间的比例。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一些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即使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虐妇女的防卫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不能无限制地扩展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他们主张应当更加严格地界定“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必要限度”,以避免正当防卫成为暴力行为的借口。而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受虐妇女之所以会做出杀夫的行为,与其长时间忍受身体和心理的虐待存在紧密关联。由于其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只能在丈夫失去警惕时实施杀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呈现出不得已的特征,所以将其视为正当防卫也是应当成立的。

    (二)关于时间问题

    有学者不认可将正当防卫作为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出罪理由,理由是将施虐者的全部生活状态(包括熟睡)当作“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再残忍的施虐者,既不是绝大多数时间都在施虐,也不是只要身在家庭就施虐,只是在稍有不满时施虐,如果都界定为“危险在持续进行中”,不合常理。因此,对事实的规范评价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否则便会形成事实认定的恣意性,从而扩张刑法的适用,违背法律的正当性和稳定性。

    如果按照通常的正当防卫条件衡量,受虐妇女杀夫案成立正当防卫确实具有一定的难度。正如有学者指出:“受虐妇女杀夫通常是前一次虐待已经结束,后一次虐待尚未开始,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不具有同时性,按照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求。”

    但实际上,就时间条件来说,受虐妇女处在“暴力循环”的周期性和连续性中。在一个完整的周期后又会再度循环,甚至愈演愈烈。对于受虐妇女来说,不法侵害的威胁性呈不断累积的状态,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可被预测的,所以说不法侵害者的暂时不可反抗状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断点,正当防卫理应成立。


    二、正当防卫适用的限制条件


    需要明确的是,“受虐妇女综合征”仅仅是一种临床上对“虐待妇女精神状态造成的影响”的概括性描述,不能将“受虐妇女综合征”视为一种精神疾病,而只是一种非常规的心理状态。若将受虐妇女病理化,将会优先适用行为能力不足的事由而非正当防卫,这会给受害妇女造成更深的心理伤害和社会歧视。但“习得性无助”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具有较强的主观属性,很难以客观标准加以规制;“暴力循环”的周期性时间条件也有待考察。若将妇女的受虐过程转化为图像,以“时间”为x轴、“危险程度”为y轴,那么将会得到一个曲状的波形图。而非对抗性杀夫案发生杀夫行为的时间点通常发生在危险的最低点。按照波形图的运动规律,若不采取行动,那么其危险程度又将不断升高。假设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依旧保持周期属性且不断累积无助和绝望的情感,则可以断定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正当防卫。

    那么,这里就又出现了分别针对“暴力循环”和“习得性无助”的两个例外情况:一是当杀夫行为发生时,我们并不能因为之前的规律波动而断定会发生暴力行为,无法排除临时性的原因令施暴者“真正悔过”或“改过自新”。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判断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是否存在紧迫性。二是当杀夫行为发生时,若在既有曲线上生出了新的走向,如施暴者“提出离婚”等存在受虐妇女选择新走向的可能性时,我们又无法判断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是否存在必要性。

    因此,成立完全免责的正当防卫需要主客观的相适应和统一。当主观上认为会循环客观上也会循环时,或主观上认为没有第三个选项客观上也没有第三个选项时,才能够成立完全出罪的正当防卫。

    “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出发点是要我们更多以妇女为切入点,而不是过多地去评估男方的行为。以一个事后者的视角去思考和看待这个过程对于受虐妇女未免太过苛刻。从受虐妇女的视角来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暴力行为一直在发生且具有周期性。雷诺儿·沃克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特别是持续性的高度警觉状态,证明了受虐妇女即使在没有与施虐者直接对抗的情况下,也会感受到持续的威胁和恐惧。随着虐待的循环在关系中继续确立,受害者学会了预测随后发生的虐待事件的可能时间和严重程度,即便预测可能因为施暴者的突发变化而出现错误。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三、正当防卫适用的模糊地带


    正如前文所说,严格地成立免责的正当防卫需要确定“习得性无助”和“暴力循环”主观上存在,客观上也存在。但在实际情况中,大多是主观上符合“受虐妇女综合征”,但客观事实上并不确定是否产生了终结循环的事由或是存在除了隐忍和杀人之外的第三条路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中间模糊地带的权利让渡给受虐妇女。

    为何要将中间模糊地带的权利让渡给受虐妇女?因为正当防卫本来就应该宽松化处理。在这里引入后果主义的逻辑:当我们将中间地带划为正当防卫时,在现实生活中就会鼓励正当防卫的发生,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采用正当防卫的行为比例便会上升;因正当防卫的比例上升,不法侵害的发生空间就会得到进一步压缩;最终,不法侵害的情况减少,那么针对不法侵害而产生的正当防卫行为也会随之减少。也就是说,通过鼓励正当防卫,既抑制了不法侵害,也抑制了正当防卫。因此,在对于时间和危险程度的讨论中,不妨将这波动且不确定的地带的权利让渡给受虐妇女,将审查和度量的空间交给公权力机关。公权力机关可以利用社会调查报告等手段,评估受虐妇女“习得性无助”的程度和可能影响“暴力循环”的外界因素。这样不但可以去除原有概念中的病理化视角,也可以更加全方位地认识到这一现象的多元性。

    综上,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重重困境亟待解决,我们需要用新方法改变旧格局。“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论述范围涵盖受虐妇女对所经历的暴力的认知、情感变化以及行为。吸纳“习得性无助”和“暴力循环”的认定标准,可以帮助解决受虐妇女杀夫案在时间和限度条件上的认定难问题。我们应该更多地理解受虐妇女的心理和情感,摒弃冷漠的局外人思维,将司法保护倾向受害者。


    (作者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刘泓泽,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4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