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梁某某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连云港某科技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11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加盖了法人张某某的法定代表人章,然而借款到期后,该公司迟迟未偿还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连云港某科技公司、张某某共同偿还其欠款本息。
连云港某科技公司与张某某共同辩称,这笔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梁某某的投资款,双方属于股权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他们还指出,该借条系梁某某单方伪造,因梁某某作为公司股东,长期保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借条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均系梁某某自行加盖。
调解过程
经审查发现,连云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注册资本500万元,张某某持股97%,认缴出资金额为485万元,梁某某持股3%,认缴出资金额为15万元,二人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3年7月6日。梁某某提交的借条虽盖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但未注明出具日期。连云港某科技公司虽能证明梁某某曾因办理工商登记接触过公章,却无法证实其是否接触过法定代表人章。
于是,主审法官王静抽丝剥茧,仔细审查梁某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一步步梳理出事情真相:起初两人达成合作意向共同投资连云港某科技公司,但随后梁某某逐渐萌生退股想法,张某某起初予以同意,后因公司新项目投标在即,担心股权变更影响投标资格而反悔,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王静法官意识到,若支持梁某某的诉求,必然会衍生出股权转让、股东资格退出等后续纠纷,若驳回则梁某某会就本案款项另行主张,二者均难以实质性化解矛盾,因此促成调解成为本案破局的关键。此后,王静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倾听诉求,理性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同意返还款项并受让梁某某的股权,但考虑到项目投标需要,希望延迟退款和股权变更登记,梁某某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约定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法官说法
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交叉重叠案件层出不穷。本案中,梁某某与连云港某科技公司的纠纷,暴露出投资与借贷边界模糊带来的法律隐患。对此,法官特别提醒,合伙投资的典型特征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经营过程中常存在多笔款项往来,转账时最好注明款项性质;投资双方达成投资合意后,也应尽快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收益和损失的分配、投资人的股权回购等内容,以防后续发生争议而解释不清或举证不能,导致出现败诉风险。
此外,公司印章管理问题在本案中也尤为突出。公司印章是公司作为法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一旦管理不善,极易引发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机制,实行专人保管、登记使用,规范印章使用台账,确保印章使用全程可追溯,从源头预防内部人员擅自使用印章引发的纠纷。
“优”无止境,“法”不止步。下一步,市南法院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公正裁判护商、以高效司法安商、以人文关怀暖商,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司法动能。(来源: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傅琳琳 王静 贾璐)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