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蔡刘泉 通讯员 刘利 王锋锋)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与海门区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落实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海门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朱卫、海门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耀华出席会议并讲话,海门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海门区公安局法制大队、监管大队等相关内设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南通海门区检察院与海门区公安局落实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联席会
联席会上,海门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人解读了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并通报了省内相关单位落实拘役罪犯回家制度的经验做法。海门区公安局监管大队负责人通报了看守所组织思想发动、开展拘役罪犯摸排、组建审核小组、办理拘役罪犯回家申请程序等相关工作情况。海门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人就加强与看守所协作配合、对拘役罪犯回家开展同步审查监督发表了相关意见。与会人员就推进落实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存在困难、风险防控、协作配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通过此次会议,海门区检察院与海门区公安局在落实拘役罪犯执行期间回家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并同意就后续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密切沟通协作。下一步,海门区检察院将按照文件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海门本地实际,在督促监管机关做好风险防范、细化执行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拘役罪犯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落实落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供稿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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