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孙成林 孙瑞) 2025年6月4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召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周绪平披露七大典型案例,包括:利用水质指纹技术精准溯源偷排危废企业;企业干扰监测设施、第三方机构协助造假被追刑责;非法电鱼团伙及收购者被严惩;跨省倾倒固体废物致土壤污染获刑;跨地域非法采矿“零口供”仍被定罪;新能源公司非法封存危险废物未遂被判刑;以及“以废治废”为名排放重金属污染环境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这些案例彰显江苏检察对生态犯罪“零容忍”态度,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一
水质指纹“显身手”精准溯源偷排者
——A市某化工公司、赵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2年9月至10月,A市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A市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为节省公司成本,明知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分别委托其处置两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赵某某与B市某污水处理厂员工杨某某等人商议,通过槽罐车将两公司废液总计700余吨运输至B市某污水厂的污水管网窨井口进行偷排。上述跨市偷排行为导致某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两次受外来水冲击,造成超标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致使水文监测报警。为恢复正常运行,某污水处理厂投入62万余元应急处置。经鉴定,涉案两公司工业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
因废液经某污水处理厂“内鬼”杨某某选定的窨井偷排,行为人拭去现场排放痕迹,且污水处理厂有60公里主干管网及10座提升泵站,周边有400余家企业废水接入,排查、溯源存在极大困难。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提出运用水质指纹即水体自身独特的三维荧光光谱进行溯源,借鉴警察利用指纹快速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通过水质指纹比对迅速锁定污染源头。2023年11月14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A市某化工公司、A市某科技公司罚金;判处赵某某、杨某某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行为人赔偿生态修复金1432.29万元。判决生效后,涉案两公司将生态修复金全部缴纳到位。
通过城市污水管网偷排危废,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特征,对环境危害巨大,利用水质指纹等新技术,可以快速锁定污染源,让污染者无处遁形。检察机关提醒,相关企业经营者务必摒弃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好依法生产和排污的主体责任,任何试图逃避环保责任、违法排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
企业干扰监测终落法网机构协助造假同担刑责
——A纸业有限公司、B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重点排污单位A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防止超标排放含COD(化学需氧量)污水被环保部门发现,将污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泵从污水排放口转移到暂存池,使自动监测设施显示COD稳定达标。期间,A公司聘请B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自动监测设施运维,B公司明知A公司上述行为,仍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干扰监测设施。同时,A公司又联系C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为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23年3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A公司污染环境案,引导公安机关对B公司以A公司的共犯查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C公司立案侦查。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A公司、B公司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判处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年12月,检察机关对C公司以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企业的“智能环保哨兵”,自动监测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真实,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监管成效。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明知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依然虚假运维,导致环保部门获取虚假数据,环境监管“失灵”,应与排污单位构成共同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提醒,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对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案例三
鱼入“电网”人入“法网”竭泽而渔不可取
——黄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每年3月10日至6月30日是微山湖禁渔期。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黄某分别伙同郭某等28人,在明知电鱼是禁用方法的情况下,分乘18条船,在微山湖、沛县千岛湖湿地等水域,使用探鱼器、电瓶、逆变器、电捞网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黄某负责提供捕捞时间、地点等信息以逃避渔政检查,并组织他人收购渔获物,郭某等船主分别组织雇工非法捕捞鲤鱼、翘嘴鱼等水产品共计42万余斤,销售后得款246万余元。刘某伟等6人明知黄某等人所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
2024年4月至11月,检察机关先后对黄某等30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对4名雇工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顶格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判处郭某等23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刘某伟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20人被判处实刑。
微山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是重要的渔业和水资源保护区,对维持地区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电鱼作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提醒,电鱼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实施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或者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竭泽而渔”才能“年年有余”,面对自然馈赠的渔业资源,应当严格遵守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不能非法捕捞,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了“法网”。
案例四
垃圾倾倒成“生意”跨省埋废终害己
——邓某等22人污染环境案
2021年1月至3月,邓某等22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不具备垃圾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形成的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从A省转运至B省某废弃矿坑内,倾倒后覆土掩埋,共获利55万余元,产生清运、处置涉案固体废物费用高达549万余元。经鉴定,邓某等人倾倒的混合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在无防渗漏措施情形下,有害物质渗漏到土壤中,导致案发地土壤中铜、锌、铅等多种重金属浓度超标,修复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需103万余元。
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以邓某等10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围绕“提供—接收—倾倒—填埋”等上下游环节,引导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人员12人,实现全链条打击。2023年7月,检察机关对参与程度不深、获利少、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杨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邓某等1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分批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某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从事与排污或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邓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1万余元,剩余62万元的环境损害费用采用绿化种植、认领树木等方式进行等价替代修复。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日益增多,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往往选择位置偏远、管控薄弱的省际交界处倾倒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检察机关提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混合后形成的固体废物,属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有害物质”,非法倾倒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任何人都不得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牟利,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处置相关法律规定处置垃圾,如果心存侥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跨地域非法采矿零口供难逃法网
——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1年9月,宋某某在江苏和山东两省交界处芦山脚下承包50亩土地种植苗木。2013年初至2016年6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情况下,其擅自在承包地及周边区域非法采矿。经鉴定,宋某某破坏耕地46.9亩,开采片麻岩共计22.6万立方米,价值113万余元。
2022年1月本案案发,距采矿行为已逾五年,当年现场施工工人早已不知去向。归案后,宋某某自以为司法机关缺乏证据,便坚称系他人在该地块盗采,始终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查实其收取赃款的异地银行账户资金状况;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证实宋某某完全控制该地块,排除了他人在该地块作案的可能;通过调取该地块不同时期地形图进行比对,精准计算出非法采矿数量。在查清犯罪事实基础上,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2月5日,一审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7.9万元,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83.8万元。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4月15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序开采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往往利用省界地区监管薄弱的漏洞实施跨区域非法采矿犯罪,严重破坏环境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醒,生态红线不容践踏,国土资源不容侵犯!在侦查手段日益多样、司法审查愈加缜密的今天,任何跨区域犯罪终将无所遁形。保护环境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广大群众如发现破坏环境资源线索请及时举报。
案例六
水泥槽下的“成本陷阱”最终成为自己的牢笼
——M新能源有限公司、管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M公司先后在江苏省某市设有2个厂区(以下简称“A、B厂区”),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油、废油渣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地下油池,M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及公司生产负责人刘某为逃避安全监管、避免处置危险废物的高额费用,使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封存地下油池等方式,将上述危险废物完全封闭掩藏于两个厂区地下。2018年9月,A厂区搬迁时,管某向地方政府隐瞒其非法封存、掩藏危险废物的事实,谎称A厂区所有危险废物均已依法处置,实际从未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且未将此事告知A厂区新承租人。经统计,M公司A、B厂区五个地下油池内共清运处置废油、废油渣436.66吨、油水混合物41.34吨,均为危险废物,M公司的地下油池均为混凝土结构,未采取防腐、防渗等相关措施,储存的危险废物为酸性,对混凝土有腐蚀性影响,有泄漏危险。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管某及刘某采用混凝土浇筑的方式藏匿、丢弃危险废物,向当地政府谎称已处置完毕,具有放任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虽然未造成污染后果,但污染物因具有腐蚀性,且没有防护措施,有泄露的现实危险,故构成污染环境罪(未遂)。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对M公司及管某、刘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未遂)提起公诉。2024年4月1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态环境关乎人类的长远发展,任何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都应当被严厉打击。本案地下油池的存在不被他人知晓,除长期贮存导致渗漏污染土壤的风险外,还可能因经营活动、地质灾害等因素引发爆燃事故,严重危害周边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提醒,企业及个人须严守生态红线,依法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切莫为降低处置成本铤而走险污染环境。绿水青山不容践踏,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案例七
“以废治废”污染环境损害之殇终须偿
——J公司、沈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J公司员工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沈某授意下,将自上游链条厂、钢管厂、五金标准件厂等回收的钢铁酸洗废液,经过简单处理,或未经处理,通过作为下游20余家印染、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剂的形式进行稀释排放,销售量19000余吨,以公司名义收取相关费用共计580余万元。最终,含重金属废液通过并不具备重金属处理能力的印染、污水处理企业稀释后排放至多条河流。经鉴定,该公司简单加工或未做任何处理的酸洗废液为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稀释后的排放导致锌、铅、镉、铬、镍、铜等重金属进入地表水、土壤等外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000多万元。
2022年,沈某等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但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谁来承担?2023年,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J公司实际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调取J公司与沈某和公司高管、多家业务往来公司的银行流水,确认沈某与公司财产混同、可以将沈某列为赔偿连带责任人后,继续调取沈某在全国各地的不动产、动产及银行账户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24年1月29日,某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制发财产保全建议书,建议对沈某个人财产进行保全。同年7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以废治废”可以通过回收不含重金属的酸洗废液,加工成水处理剂,再销售给印染、污水处理等企业,用于处理碱性废水,使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打着“以废治废”的幌子,导致重金属物质混合在印染废水中并排放到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提醒,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检测,确保危险废物的合法处置和回收。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增强环保意识,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害人终害己。(供稿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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