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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调研 | 中国知识产权金融的实践困境及应对策略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6-06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知识产权从培育到转化,会经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五个环节。知识产权金融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制度的核心内容,以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加社会总体福利为目标。知识产权金融实践包括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价值评估以及衍生争议解决等方面。2025年3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和系统梳理,以北京市为例,详细调查了北京企业在知识产权金融活动面临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并提出应对方案。

     

    一、实证研究:国内外政策现状及制度实践

     

    (一)中国知识产权金融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萌芽期(1985—2008年)。我国的知识产权金融最早可以追溯到1985年,我国政策文件在早期主要采用“科技金融”的概念。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198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两份政策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以政策引导科技金融发展的模式。此后,政府开始加大财政经费在科技领域的支出,理论界也逐渐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实务探索。但金融实践在2000年以后才得到较快发展。1999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北京市政府和科技部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意见和发展规划,并逐渐形成“一区十园”的空间格局;2002年,我国第一家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2007年,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引导基金,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2008年,用于科学技术的全国财政支出超过2100亿元。

    2.第二阶段:起步期(2009—2014年)。2009年至2011年,《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的通知》陆续发布,提出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融资租赁、科技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概念,知识产权金融概念逐渐明晰。

    2011年10月,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6个地区首批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与此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顶层设计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愈发明确,知识产权金融的内涵逐渐明晰。2006年,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大量资金以股权融资或者债权融资的方式进入科技型企业。

    3.第三阶段:快速发展期(2015—2020年)。我国金融监管、科技发展及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得到全面完善,国家从构建科技金融体系、探索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模式,转变为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不断优化创新金融工具,并开始强调运用直接融资工具。政策开始向中小型科创主体倾斜,也开始关注科技转化成果及专利落地情况。2019年8月,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加强创业投资引导,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2020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服务。这一阶段,我国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金融实践格局。

    4.第四阶段:逐渐成熟期(2021年至今)。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能力建设,要求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2021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及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优化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

    (二)中国各省市知识产权金融的政策探索

    1.知识产权金融政策的类型化分析。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下,各地纷纷探索出不同的政策模式。目前,各地政策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从类型来看,各地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及制度现状整体可以划分为“强政府主导”“弱政府主导”“政府引导+市场化”“纯市场主导”四种模式。四川内江探索采取强制的行政命令的强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选定对哪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融资,金融机构全力配合企业融资,中间环节少且速度快,但是银行的风险较高,市场化程度较弱。上海浦东、四川成都采取弱政府主导模式,该模式下政府会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提供政策性贷款,帮助企业进入融资市场,并且政府会主导扶持对象的选择,银行辅助进行选择,整体融资效率高,但由于市场成熟度较低且政府财政风险较大,所以该模式也存在争议。北京、湖北武汉采取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该模式下政府对市场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也会为银企融资提供牵线,同时会出台一些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但是市场整体是以金融机构为主,银行设置贷款条件。湖南湘潭则采取完全由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金融模式,政府仅完善法律法规及构建服务平台,参与度较低,企业如果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证券化,均由银行进行判断。这四种模式因地制宜、各有利弊,共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实践。

    2.各地知识产权金融政策的有益经验。在国家的整体部署下,广州、深圳、上海、海南等地在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有益经验。一是在知识产权保险方面。广州市大力推动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落地,凡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申请人选择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政府提供投保费用60%的政策资助。知识产权遭到不法侵害的,权利人取得胜诉后,政府提供实际发生维权代理费30%的维权资助。二是在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合规发展方面。深圳市明确规定,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进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证券化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在税收管理中视为融资行为,解决了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的税务问题。三是在知识产权交易流转方面。海南采取“数据交易所与知识产权交易所共建”的模式,筹备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建设,推进数据交易与知识产权交易的数据互联互通,统筹培育和发展数据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四是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上海市探索以政府为主导的间接质押知识产权贷款模式,由政府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使用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分散科技企业融资风险。

    (三)问题总结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金融实务的核心是作为抵押品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够起到抵押担保的功能性作用。这种功能性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质上相关知识产权能否作为投融资的真实价值之锚,即为融资、证券化、投资提供增信的知识产权资产的核心价值有多少;二是形式上相关知识产权的“增信”价值能否被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所认识、知悉并且接受。

    研究团队基于对广州、深圳、佛山、香港、澳门等地合计28家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代表的5批次座谈,以及北京市“两区”七大组团中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交易、投融资、基金运营、评估审计的20余家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3次集中座谈,分析得出目前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实践存在如下问题。

    1.金融政策普及程度待提高。一是现阶段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知识产权金融及科技金融相关的政策规范,但实践中相关借贷项目落地情况不佳,主要原因是大多数信贷业务人员不了解。二是目前相关金融机构推出的“科技信贷”产品以企业信用评价为核心,不需要知识产权质押。三是绝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尚未通过市场化检验,稳定程度不高,护城河较低。

    2.质押物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数据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需要资产评估师出具专业意见。实践中,当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或者证券化融资的底层资产时,各方对于评估作价容易产生争议。目前,我国对于涉及融资、证券化活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尚未统一,国家与地方层面、地方与地方之间在评估标准上都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出现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立法及标准制定的滞后。

    3.处置及收储制度待完善。知识产权金融需要各类市场主体的参与,目前知识产权收储基金是负责知识产权处置和收储的主要机构。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证券化融资、信托融资等出现违约之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处置以及优质知识产权的收储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处置及收储制度还有待从国家层面颁布统一的规则和制度。

    4.金融及税收监管制度待协调。税务问题是知识产权金融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相关业务能否顺利开展。实践中,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的税务问题急需解决。实践中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以知识产权对应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二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售后回租标的或融资租赁标的的证券化;三是以知识产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四是小额贷款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作为售后回租标的或融资租赁标的的证券化面临金融监管“不允许无形资产进行融资租赁”的要求,目前相关政策需要明确。以知识产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涉及税收征管问题,交易各方为了融资而进行的权属转让行为是认定为“借款行为”还是“交易行为”直接影响交易成本以及各方的融资决策。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直接明确将相关交易认定为“借款行为”,避免了额外缴税。广州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解决税收征管在该领域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二、域外经验:美德知识产权金融的制度实践

     

    美国、德国等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但在知识产权金融的政策制定上采取了不同的路径。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金融实践

    1.制度设计。美国通过70年的制度探索,构建起了一套完善的科技企业培育法律体系,催生出了大量高价值专利、版权和商标,这为后续知识产权金融提供了物质和市场基础。1953年,美国出台《小企业法》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提供咨询、培训及贷款等完善的服务。该法出台后,美国各地依法建立了900多个分中心及地区办公室。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研发加强法》,促使公共研发和私人投资活动结合,资本、市场和技术结合,带动了半导体、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等尖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1998年,美国出台《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设立“制造技术推广合作专项基金”,开始由财政进行拨款,拉开了科技企业基金的序幕。在商法层面,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起草了《统一商法典》于1952年公布,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登记和程序争议,统一了美国各州的担保融资制度。在金融监管方面,美国近年来处于金融监管宽松期,鼓励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及融资市场较为活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处置难的问题,美国推出了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交易模式(ULR),突破了传统的整项交易模式,允许将知识产权按其衍生产品市场需求预期数量进行许可发行,发行后的单位许可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价格随着市场供需关系变化而变化。这一模式被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引入。

    2.金融实践。在知识产权金融实践方面,由于美国金融市场和现代工业起步较早,科技金融产业管理较为成熟。从体系设计上,美国的科技金融和知识产权金融均代指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而探索出的基金、公开市场融资、科技贷款、证券化产品、保险等金融模式。在质押融资方面,2000年,美国麦迪克公司创造了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该模式推广后,到2013年,美国38%的公司将本公司的专利作为抵押物进行债务融资,促进这些公司投入更多的成本到专利研发和专利申请上去。在证券化方面,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主要以版权、商标、特许经营和专利为主。并且,实际上证券化的对象均为知识产权许可费收益权,而非知识产权本身。

    (二)德国的知识产权金融实践

    与美国不同,德国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企业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因此,德国促进科技创新并不强调企业知识产权金融工具创新,而是直接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对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扶持,通过政策性低息贷款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

    德国构建了以政策性银行为引领、商业银行发挥主力军作用、担保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相对来说,德国资本市场并不活跃。因此,德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金融的态度,整体处于“以交易实践为导向,尊重意思自治”的现状。

    1.制度设计。在法律法规层面,德国政府出台了《科学技术法》《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中小企业结构政策的专项条例》《德国专利法》《德国专利商标局条例》等,德国各州均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实践中,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注重提供差异化产品,在业务模式上不设分支机构,不直接面向中小企业,而是通过转贷机制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转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开发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定位和竞争问题。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前期投入高、投资风险大、研发周期长等特点,单纯依靠商业银行容易发生“市场失灵”现象。德国通过新设以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要业务的开发性银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金融实践。德国政府主要通过投资基金对有高价值专利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扶持;通过政策性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解决现金流问题,而不论是否有知识产权质押。德国的金融体系直接导致德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典型案例极少。在风险分担方面,德国由联邦政府、州政府、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按照比例分摊风险损失。德国建立了以担保银行为主体的融资担保体系。德国商业银行与担保银行对担保贷款按照20%和80%的比例来分担风险。当担保银行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一般会承担其损失的65%,改善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布和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三、对策研究: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金融制度

     

    知识产权金融制度是一种舶来品,应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改造。美国和德国的知识产权金融制度设计及实践经验表明,知识产权金融的制度制定与本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金融监管上的政策密切相关。知识产权金融制度是沟通知识产权和金融监管的桥梁,未来我国应当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金融制度,大力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知识产权金融统筹协调工作机制

    一方面,在国家层面构建起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各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重视金融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破产法院联动,针对持有高价值专利的危困企业、破产企业,鼓励各地建立起专项知识产权处置机制,鼓励破产企业的高价值专利进入中国技术交易所等机构交易,对于曾经对外进行技术许可的科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允许企业破产不影响被许可人的技术使用。

    (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税收征管及数据流动法律法规

    针对知识产权评估标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税收征管、知识产权金融数据互联互通、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合规、知识产权金融中介机构管理、数据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等非传统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科技企业简易重整制度先行先试等具体问题,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加速推动立法。鼓励地方出台试点性专项政策文件,优化重点行业的高价值专利收储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市场引导作用。

    (三)搭建全国统一知识产权金融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证券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所,搭建全国统一知识产权金融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通知识产权金融大数据。目前,各省市知识产权金融实践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考虑参考南京两江新区、广州市、上海市等地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数字化平台建设情况,在全国搭建起数据共享平台,构建起区域性统一知识产权金融数据市场,降低银行审核难度和开展尽职调查难度。同时,搭建全国统一知识产权金融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通知识产权金融大数据,规范知识产权金融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建立全国知识产权金融法律综合背景人才库,并推进复合人才数据互认互通。

    (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助力形成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惠及各国人民。”知识产权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应当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同时,也要注意掌握相关区域协定或者国际条约,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护航企业安心出海,并放心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综上,知识产权金融作为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核心在于运用金融手段服务科技创新、助力科技强国。我国在过去40年的知识产权金融探索中,通过各种创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现阶段我国客观存在金融机构对政策认识不足、知识产权质押物评估标准不统一、质押物处置及收储制度不完善、金融及税收监管制度待联动的问题。美国、德国等域外国家在知识产权金融的制度设计和金融实践,为我国破解知识产权金融政策实施中的痛点、难点与堵点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未来我国可以探索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金融制度,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金融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及税收征管规则、依托证券交易所和知识产权交易所搭建全国知识产权金融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来更加高效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制度助力科技强国、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形成。

     

    (作者王泽钧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金融研究中心兼职副主任;梁欣然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5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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