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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结婚为由骗取财物,多名外籍女子获刑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01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罗依红 袁满红) 外籍女子嫁入中国,这已经并不是一件什么新奇事。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与外籍女子联姻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掉进诈骗分子的“温柔之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多名越南女子以结婚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后逃跑,被法院依法判刑。

    2023年底、2024年初,两名越南女子吴氏某某及阮氏某某(中文译名)经越南中介“阿青”(身份未核实)安排分别来到中国相亲,同谋与他人结婚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阿青”承诺相亲成功会给阮氏某某好处费15000元,给吴氏某某好处费20000元。

    2024年2月,吴氏某某、阮氏某某来到“阿青”设在湖南省湘潭县的相亲窝点。3月15日,吴氏某某、阮氏某某分别与甘某、汪某相亲成功,并跟随相亲对象到其城市共同生活十余天,期间二人多次要求其相亲对象为其购买金器、手机等物品,阮氏某某因此获得财物39566元,吴氏某某获得财物11077元。

    郭氏某某(中文译名)明知“阿青”组织越南籍妇女通过与他人结婚为诱饵骗取钱财,仍然以1万元的报酬受雇于“阿青”,为湘潭县的窝点提供看守、做饭、接送越南籍妇女等帮助。

    4月1日,郭氏某某接受他人安排和王某某一起驾车帮助吴氏某某逃离,阮氏某某则在郭氏某某安排的其他人帮助下逃离,二人逃离至浙江省温州市。王某某获利6700元。截至案发,三名越南女子均尚未从“阿青”处获取承诺的好处费。

    芦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氏某某、阮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结婚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吴氏某某诈骗金额54566元,属数额巨大,阮氏某某诈骗数额31077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氏某某、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以结婚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诈骗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5000元、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四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另王某某具有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遂对被告人阮氏某某、吴氏某某、郭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期;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在与外国女子接触交往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和对方家庭背景、真实身份,迎娶外国新娘时要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收买身份不明、来历不清、没有合法证件的妇女,避免人财两空。(供稿单位:芦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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